出口的龟甲(乌龟)属于国际公约附录III物种,如何申请行政审批?需要哪些材料?
出口的龟甲,物种学名为乌龟(Mauremys reevesii),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的规定。乌龟龟甲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诉求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机构为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咨询电话:010-59191814。
诉求人所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可通过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请按以下方式查询:在电脑上搜索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在官网导览行找“政务服务”并点击,在业务类别点击“水生野生动物类”,在事项名称下面点击:“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审批”的办事指南,办理时需登录个人或法人账户。
如有不明之处,请电询0771-3165759。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咨询受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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