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包过程中,已经用于公益事业,改变耕地用途的土地是否纳入延包范围?如果不纳入,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所咨询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是用于道路建设,不再用于农业,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因此,建议该部分土地不纳入延包范围,按农户家庭现有耕地进行延包,并在土地承包(延包)合同上备注原有多少亩承包地用于道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所咨询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是用于道路建设,不再用于农业,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因此,建议该部分土地不纳入延包范围,按农户家庭现有耕地进行延包,并在土地承包(延包)合同上备注原有多少亩承包地用于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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