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水生野生动物,是否有明确经营利用的定义或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需要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现行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暂未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进行定义,但规定了经营利用的范围,如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如仍有不明之处,可联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