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NY525-2012标准,没有达到NY/T 525-2021标准的有机肥料,是否还可以销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四十九条已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机肥料中“种子发芽指数”“重金属限量要求”等技术指标不达到行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作物烧苗烧根及土壤面源污染等严重问题。其他养分技术指标不达标也影响作物的使用效果。
未尽事宜,建议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0771-220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