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规定中,这个一百平方米标准与每户人口多少有关吗?总建筑面积可以建多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延用上述规定及要求,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五、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其中申请条件之一为“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符合该条件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同时该文件规定“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因此,我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仅与当地实际情况(“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或“丘陵地区、山区”)有关,与每户人口数无关,建筑面积标准为不得超过450平方米(需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因人口增加导致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并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分户,并申请新的宅基地。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