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对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蚕种作了哪些行政处罚
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的,或者使用禁止销售的蚕种(包括未经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标识或者标识缺项、涂改的;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品小蚕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使用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蚕种的,或者使用禁止销售的蚕种(包括未经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未附具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标识或者标识缺项、涂改的;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冒充其他生产单位或者品种名称的),或者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品小蚕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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