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公司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如果商家或个人需要进货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类产品,是否也要办理此证呢?
根据2022年1月5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对《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1号)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0号、第490号)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不再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由养殖企业和个人凭《人工繁育证》自行在系统注册后申请标识,凭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活动,未取得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加工和销售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企业可在系统内无证书备案后申请标识。
依据上述规定,商家或个人不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但需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无证书备案并申请标识。不明之处,请咨询:0771-559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