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受理条件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