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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选定委托管理办法

2020-08-01 09:10     来源: 全国农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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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9-25 发布单位: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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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选定、委托和管理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备法定检测资格,自愿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验任务,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的机构。

  第三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选定、委托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验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计量认证;

  (二)认可资格和授权检验范围应当满足无公害农产品检验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产品质量检验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直接向中心提出接受业务委托申请。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检验委托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网站(www.aqsc.gov.cn)下载获取。

  第七条 检测机构向中心递交《无公害农产品检验委托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承检项目或参数);

  (三)审查认可证书;

  (四)单位法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五)能力验证材料;

  (六)检验项目收费价目表;

  (七)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选定工作。

  第九条 被选定的检测机构,中心与其签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第十条 未被选定的检测机构,中心书面通知其不予委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中心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列入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未能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其委托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委托协议书期满后愿继续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验任务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书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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