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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广大畜禽养殖业主和畜牧兽医行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2018-02-26 17:32     来源: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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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广大畜禽养殖业主和畜牧兽医行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畜禽养殖业主和畜牧兽医行业经营者:

你们好!

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广西全区畜禽饲养总量不断增加,丰富了城乡人民的“菜篮子”。同时,随着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全面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做好动物卫生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全区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做好兽医卫生工作需要我、你、他的共同努力,敬请广大的畜禽养殖业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依法经营的责任意识。畜禽养殖业主和畜牧兽医行业经营者应主动学习了解动物防疫、畜牧养殖、屠宰管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申办有关许可证件。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许可证件可依照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办。

三、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养殖要赚钱,防病是基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牲畜口蹄疫、H5和H7亚型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措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及时做好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主要疫病的免疫。要使用合法疫苗,不要使用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批号的假劣疫苗。加强畜禽圈舍消毒灭源,做好疫病监测。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的,应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跨省引进。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自觉申报检疫。经营、运输、屠宰畜禽前,要自觉提前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违法经营、运输、屠宰、加工未经检疫合格或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营、使用 “瘦肉精”等非法化合物以及销售含有“瘦肉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均是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杜绝使用违禁兽药及“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坚决杜绝使用含违禁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自觉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不要非法添加、使用违禁药品、饲料添加剂,不要出售未达到休药安全期限的畜禽。要从合法的生产商或经销商采购、使用合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养殖投入品。

六、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佩戴工作。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真实、完整记录畜禽饲养繁育,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来源与使用,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措施落实以及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情况。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按照规定给猪牛羊加施畜禽标识。不要出售、运输未加施标识的家畜。

七、自觉履行“无害化处理”义务。出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要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及其产品。严禁随意丢弃各种原因死亡的动物尸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套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及粪污处理设施,通过采取流转与之粪污产生量相适应的种植用地,或者采取粪污(沼液)异地转运用作种植用肥等有效方式,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工作和限养区减量化生产工作。对养殖粪污、废水不要随意排放,按照规定进行环保处理,以保护我们美丽的田园环境、江河环境和家园环境不受污染。

八、及时申领相关“惠农”补贴。国家和各地政府近年加大了畜牧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等多种 “强农惠农”补贴政策,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给予每头80元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请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强农惠农”补贴政策情况和申报要求,积极申报“强农惠农”补贴资金。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只要坚持科学饲养、科学管理、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就一定能够得到丰厚的回报。让我们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保障全区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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