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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产畜牧产品重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7-11-06 11:1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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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菌素,导致水产畜牧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 1   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舍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11发生跨区、跨境、或者跨国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1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22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2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231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对食用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

2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质量安全事件(1V)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241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

2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为全区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Ⅱ级以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陈荣贵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卢兆发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黄庭军、周建华、罗春业、林裕安、李昭信、梁纪豪、闭  强、陆立权、郑通胜、刘  棋、龙光华、陈家贵、黎小正、李  军。

      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布。

      3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督查组、水产品组、畜牧产品饲料组和兽药产品组。

      办公室设在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办公室主任:  罗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为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保障组设在局计划财务处,组长:覃鹏。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宣传信息组设在办公室,组长:黄庭军担任。宣传信息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及时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信息。

     督查组设在局监察室,组长:周建华。督查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责任落实等工作。

     水产品组设在渔业生产管理处,组长:李昭信。水产品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畜牧产品饲料组设在畜牧与饲料处,组长:梁纪豪。畜牧产品饲料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兽药产品组设在兽医医政药政处,组长:陆立权。兽药产品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有关机构的工作立即启动。

    3.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工作专家组

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库,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为预防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技术支持机构

    由广西渔业检测中心、广西畜牧产品检测中心,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广西畜牧总站,以及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畜牧研究所、广西水牛研究所和广西兽医研究所等单位组成。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水产畜牧产品和投入品、以及水产畜牧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随时搜集、汇总区内外、国内外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42  预警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妁信息,按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水产畜牧产品批发市场;

    2、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水产畜牧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消费者或其他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上报农业部,同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5阶段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1),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512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较大和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地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指挥协调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41当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42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5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6后期处置

    561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562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563有关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与市(地级)、县(市、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怠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人员保障

    各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63  资金保障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筹集经费,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雨充是的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5          宣传培训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加强对所有参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7  附则

    71本预案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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