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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2007-08-10 17:00     来源: 桂政办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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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号:桂政办发[2003]143号       发布日期:2003821

目前,我区存在的对人畜威胁较大、严重影响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有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等。这些人畜共患传染病不仅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生产。为了在上述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并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确认。

 1.临床诊断。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家根据以下内容,初步诊断:

   (1)流行病学特点;

   (2)临床症状的特征;

   (3)典型的病理学变化;

   (4)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  由自治区、地级市或有条件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最后确诊。

()疫情分级。

根据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其趋势,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7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的;

 (2)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

 (3)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4)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一个地级市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地级市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510个的;

  (3)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

  (4)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或疫病感染率为1%一3%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1%以下的。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指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  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  下列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

 ()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8)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9)负责安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疫苗、消毒药、诊断试剂及有关防疫器械、物品等的储备和调配;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及有关咨询工作。

   2.卫生部门:

  (1)制定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预防注射和病人的诊治工作;

  (4)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5)负责为动物防疫人员提供狂犬病防疫疫苗。

  3.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5.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7.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及违章犬的处理I作,捕杀野犬;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交通秩序。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染载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9.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10.部队、经贸、外经贺、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后,各地要根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乡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

   ()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

    ()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有关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

  四、保障措施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自治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地级市、县(市、区)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技术保障。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BSL3级动物实验室,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诊断,对全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地级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

()人员保障。

 1.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分别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地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教 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级市、县(市、区)或本部门的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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