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桂价费字[2000]465号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的函》(桂渔牧函[2000]71号)悉。我区现行的畜禽防疫检疫检验收费标准,是1997年11月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以《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7]355号)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规定试行两年,现试行时间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畜禽防疫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的出台,增加了国家对畜牧兽医事业的投入,稳定了畜牧兽医队伍,促进了我区畜牧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促使我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同意我区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检验收费继续按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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