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桂价费字[2001]478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城市居民肉食消费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合法的收费部门:
1、合法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为: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合法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业为:食品屠宰行业;
3、合法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的机构为: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
除上述收费部门(行业、机构)外,凡未经自治区价格、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或个人不得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以费等名目向农民、零售屠商(贩)收费。
二、重申工商、畜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屠宰行业,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的收费项目和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按国家计委有关收费项目与标准要在收费地点张榜公示的规定,由收费单位负责公示。
三、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环保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食品屠宰行业和市场管理机构(市场所有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否则,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27号)、自治区物价局、商业厅《关于下达全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办法的通知》(桂价农字[1995]019号)以及各地制定的涉及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收费部门 (行业)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环节 |
收费对象 | ||
区辖市 |
县城 |
乡(镇) | ||||
工商 |
1、集贸市场管理费 |
4-6元/头 |
3-5元/头 |
2-4元/头 |
销售 |
零售肉商 |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4-5元/头 |
3-4元/头 |
2-4元/头 |
销售 |
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零售肉商 | |
市场管理机构 |
市场设施租赁费 |
7-10元/1-3平方米、天 |
5-8元/1-3平方米、天 |
3-5元/1-3平方米、天 |
销售 |
零售肉商 |
畜牧 |
1、动物防疫费 |
1元/头 |
养殖 |
养殖户(猪主) | ||
2、动物检疫费 |
3元/头 |
养殖-宰前 |
养殖户(猪主)、货主 | |||
3、动物产品检疫费 |
4元/头 |
屠宰 |
屠宰场:货主。零售市场:零售肉商 | |||
4、场地消毒费 |
0.5元/头、次 |
屠宰(或销售)、运输环节 |
养殖户(猪主)、车主、屠宰行业、零售肉商 | |||
环保 |
超标排污费 |
0.5元-1.00元/头 |
屠宰 |
屠宰厂(场、点) | ||
屠宰行业 |
屠宰服务费 |
|
屠宰 |
猪主、零售肉商 | ||
(1)机械化屠宰 |
4-18 |
12-15 |
10-13 |
|
| |
(2)半机械化屠宰 |
10-15 |
8-13 |
7-12 | |||
(3)手工屠宰 |
7-12 |
6-11 |
5-10 | |||
备注 |
1、工商部门收费:租赁市场设施,凡实行摊位招标的,减收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产管理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按表列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市场设施租赁费不能在屠宰场收取。凡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地、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2、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防疫、检疫的,不得收费。 3、屠宰场地由畜牧部门实行消毒的,消毒费由畜牧部门收取:由屠宰厂(场、点)按规定的消毒标准自行消毒的,消毒费在屠宰服务费中列支。消毒场地包括屠宰间、待宰间、肉台和运载工具。 4、宰前无产地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逾期的,宰前实施检疫,货主需交动物检疫费。 5、超标排污费只能向屠宰加工厂(场、点)收取,不能转嫁养殖户或屠商;按定额交纳了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不另交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屠宰服务费指为补偿定点屠宰厂(场、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点)为个体屠商或养猪户代宰生猪而支出的场地、设施、工具折旧费:水电、燃料费用的摊销、场地消毒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7、人口超过10万,或非农业人口超过5000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执行县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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