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08〕332号
为了支持我区抗洪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决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
一、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为了保持灾后市场物价稳定,对涉及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鱼、活畜活禽及鲜内等)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猪、牛、羊、鸡、鸭等动物检疫费和动物产品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三、继续落实好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政策。
四、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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