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亚群禽白血病(Avian Leukosis Virus-J Subgroup,简称ALV-J),是由反转录病毒 ALV-J引起的主要侵害骨髓细胞,导致骨髓细胞瘤(ML)和其它不同细胞类型恶性肿瘤为特征的禽的肿瘤性传染性疾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J-亚群禽白血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J-亚群禽白血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和预防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家禽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剖检病变和组织病理学变化可以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须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1 流行病学
所有品系的肉用型鸡都易感。蛋用型鸡较少发病。
病鸡或病毒携带鸡为主要传染源,特别是病毒血症期的鸡。与经典的ALV相似,ALV-J主要通过种蛋(存在于蛋清及胚体中)垂直传播,也可通过与感染鸡或污染的环境接触而水平传播。垂直传播而导致的先天性感染的鸡常可产生对病毒的免疫耐受,雏鸡表现为持续性病毒血症,体内无抗体并向外排毒。
2.2 临床症状:
潜伏期较长,因病毒株不同、鸡群的遗传背景差异等而不同。
最早可见5周龄鸡发病,但主要发生于18~25周龄的性成熟前后鸡群。总死亡率一般为2%~8%,但有时可超过10%。
2.3 剖检病变
特征性病变是肝脏、脾脏肿大,表面有弥漫性的灰白色增生性结节。在肾脏、卵巢和睾丸也可见广泛的肿瘤组织。有时在胸骨、肋骨表面出现肿瘤结节,也可见于盆骨、髋关节、膝关节周围以及头骨和椎骨表面。在骨膜下可见白色石灰样增生的肿瘤组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病原分离鉴定(附件1)
2.4.2 组织病理学诊断
在HE染色切片中,可见增生的髓细胞样肿瘤细胞,散在或形成肿瘤结节。髓细胞样瘤细胞形体较大,细胞核呈空泡状,细胞浆较多,可见嗜酸性颗粒。
2.4.3 血清学诊断
采用J-亚群禽白血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抗体(附件2)。
2.5 结果判定
2.5.1 符合2.1、2.2和2.3的,临床诊断为疑似J-亚群禽白血病。
2.5.2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实验室诊断2.4.1或2.4.2的。
采用2.4.3,检测为阳性,表明被检鸡群感染了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检测为阴性,表明被检鸡群未感染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病原分离鉴定、组织病理学和血清学检测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疑似疫情时,养殖户应立即将病禽及其同群禽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 当疫情呈散发时,须对发病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按照GB 16548进行)。同时,对禽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附件3),对受威胁禽群进行观察。
4.3 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4.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3.2 处置要求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禽群,并对扑杀禽和病死禽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和设施进行消毒;对粪便及其它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按照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疫区内易感动物移动、交易。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3.3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
4.3.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 预防与控制
实行净化种群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的要求,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 加强消毒管理,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3 监测
养禽场应做好死亡鸡肿瘤发生情况的记录,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
5.4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时,应经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并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无J-亚群禽白血病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附件1
J-亚群禽白血病病原分离
1 鸡胚成纤维细胞(CEF)的制备
取10~12日龄SPF鸡胚按常规方法制备CEF,置于35㎜~60㎜平皿或小方瓶中。待细胞单层形成后,减少维持用培养液中的血清至1%左右。
2 病料的处理和接种
2.1 血清或血浆样品:从疑似病鸡无菌采血分离血清或血浆,于35㎜~60㎜带CEF的平皿或小方瓶中加入0.2mL~0.5mL血清或血浆样品。
肝、脾、肾组织样品:取一定量(1~2克)组织研磨成匀浆后,按1:1加入无菌的PBS,置于1.5 mL离心管中10000g离心20分钟,用无菌吸头取出上清液,移入另一无菌离心管中,再于10000g离心20分钟,按10000IU/ mL量加入青霉素后,在带有CEF的平皿或小方瓶中接种0.2mL~0.5mL。
2.2 接种后浆平皿或小方瓶置于37℃中培养3小时后,重新更换培养液,继续培养7天,其间应更换1次培养液。
2.3 以常规方法,用胰酶溶液将感染的CEF单层消化后,再作为第2代细胞接种于另一块带有3~4片载玻片的35㎜~60㎜平皿中,继续培养7天。
3 病毒的检测
用以下方法之一检测病毒。
3.1 IFA:将带有感染的CEF的载玻片取出,用丙酮-乙醇(7:3)混合液固定后,用ALV-J单克隆抗体或单因子血清及FITC标记的抗小鼠或抗鸡Ig标记抗体按通常的方法做间接荧光试验。在荧光显微镜下观察有关呈病毒特异性荧光的细胞。
3.2 PCR:从CEF悬液提取基因组DNA作为模板,以已发表的ALV-J特异性引物为引物,直接测序;或克隆后提取原核测序,将测序结果与已发表的ALV-J原型株比较,基因序列同源性应在85%以上。
注意:由于内源性ALV的干扰作用,按严格要求,病毒应接种在对内源性ALV有抵抗作用的CEF/E品系鸡来源的细胞或细胞系(如DF1)。但我国多数实验室无法做到这点,在结果判定时会有一点风险。如果3.1、3.2都做了,相互验证,可以大大减少风险。
附件2
J-亚群禽白血病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本方法可检测鸡血清中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抗体。适用于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水平感染的群体普查。
1 样品准备
检测之前要用样品稀释液将被检样品进行500倍稀释(如:1μL的样品可以用样品稀释液稀释到500μL)。注意不要稀释对照。不同的样品要注意换吸头。在将样品加入检测板前要将样品充分混匀。
2 洗涤液制备
(10X)浓缩的洗涤液在使用前必须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进行10倍稀释。如果浓缩液中含有结晶,在使用前必须将它融化。(如:30mL的浓缩洗涤液和270mL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充分混合配成)。
3 操作步骤
将试剂恢复至室温,并将其振摇混匀后进行使用。
3.1 抗原包被板并在记录表上标记好被检样品的位置。
3.2 取100μL不需稀释的阴性对照液加入A1孔和A2孔中。
3.3 取100μL不需稀释的阳性对照液加入A3孔和A4孔中。
3.4 取100μL稀释的被检样品液加入相应的孔中。所有被检样品都应进行双孔测定。
3.5 室温下孵育30分钟。
3.6 每孔加约350μL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进行洗板,洗3~5次。
3.7 每孔加100μL的酶标羊抗鸡抗体(HRPO)。
3.8 室温下孵育30分钟。
3.9 重复第6步。
3.10 每孔加100μL的TMB底物液。
3.11 室温下孵育15分钟。
3.12 每孔加100μL的终止液。
3.13 酶标仪空气调零。
3.14 测定并记录各孔于650nm波长的吸光值(A650)。
4 结果判定
4.1 阳性对照平均值和阴性对照平均值的差值大于0.10,阴性对照平均值小于或等于0.150,该检测结果才能有效。
4.2 被检样品的抗体水平由其测定值与阳性对照测定值的比值(S/P)确定。抗体滴度按下列方程式进行计算。
阴性对照平均值NC=[A1(A650)+A2(A650)]/2
阳性对照平均值PC=[A3(A650)+A4(A650)]/2
S/P比值=(样品平均值-NC)/(PC -NC )
4.3 S/P比值小于或等于0.6,判为阴性。
4.4 S/P值大于0.6,判为阳性,表明被检血清中存在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抗体。
附件3
消 毒
1 消毒前的准备
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1.2 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J-亚群禽白血病病毒有效的,如烧碱、醛类、氧化剂类、酚制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
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1.4 注意消毒剂不可混用.
2 消毒范围
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方法
3.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消毒;
3.2 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法消毒;
3.3 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消毒;
3.4 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消毒;
3.5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等方法消毒;
3.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法消毒;
3.7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法消毒;
3.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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