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RVF)又名绵羊和牛传染性地方流行性肝炎,是由裂谷热病毒(Rift valley fever virus,RVFV)引起的节肢动物传播的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急性、高热、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裂谷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裂谷热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裂谷热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病畜及其组织、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是该病的主要传染源。
2.1.2 传播途径
2.1.2 .1 接触传播:直接或间接接触病畜组织、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
2.1.2 .2 虫媒传播:主要通过带病毒的库蚊、伊蚊、蜱、螨等吸血昆虫叮咬传播或虫媒的远距离移动传播。病毒可通过蚊子卵进行传播,病蚊产的卵可在泥土中存活很多年,遇到适宜的环境,就孵化成带有病毒的蚊子,再一次引起病毒的循环传播。
2.1.2.3 呼吸道传播:吸入带病毒的气溶胶等。
2.1.2.4 消化道传播:饮食含病毒的的生牛奶或食用未煮熟的肉等。
2.1.2.5 垂直传播:可通过胎盘传播给胎儿。
2.1.3 易感动物
绵羊、山羊、牛、骆驼、驴、猫、狗、长颈鹿、羚羊、啮齿动物、人等都易感,其中绵羊最易感。该病的易感性依赖于动物的年龄和品种,年龄越小越易感。
2.1.4 潜伏期
一般为1~6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发病率在羊群中可高达100%。病死率一周龄以内羔羊可高达100%,断奶羔羊为40%~60%,成年绵羊为15%~30%。犊牛病死率10%~70%,成年牛一般不超过10%。人感染该病后,病死率约为1%。
2.1.6 季节性
该病常年均可发生,但流行高峰在夏秋季,多发生于雨季后,蚊虫数量剧增和活动高峰时。
2.2 临床症状
2.2.1 动物感染后主要表现发热、厌食、呕吐、腹泻、肝炎、产奶量下降、流产等症状,常常出现大量幼畜突然死亡或成批牲畜原因不明的流产。
2.2.2 最急性的病例可能不表现任何症状,突然死亡。
2.2.3 急性病例潜伏期非常短,主要症状为发热、脉搏加快、步态不稳、呕吐、流粘液性鼻液,在24~72小时内死亡。其它症状可见有出血性腹泻和可视粘膜瘀血斑或瘀血点。
2.2.4 亚急性病例主要发生在成年绵羊。在3~4天潜伏期后,出现发热并伴随有厌食和虚弱。黄疸通常是主要的症状,还有一些羊出现呕吐和腹痛的症状。
2.2.5 牛犊的症状类似于羔羊和绵羊,并且较高比例的牛犊发生黄疸。一般在感染后的2~8天内死亡。成年牛感染后经常表现为隐性感染,牛的病程为10~20天。有些动物可能出现黑便或恶臭的腹泻,返流和淡血红色的粘液脓性鼻分泌物。
2.3 病理变化
各种动物患裂谷热的肝病变很相似,特征性病理变化是局限性肝坏死,流产胎羊和新生羔羊最严重的病变是肝脏中度或严重肿大,软而易碎,浅黄棕色到深棕红色,有密集的不规则斑点,实质组织存在大量永久性灰白坏死灶。成年羊病变较轻,实质组织广泛分布细小的浅红至灰白色坏死灶。胃肠道出现卡他性、出血性或坏死性炎症。常见胆囊壁出血和水肿。肺气肿和水肿,脾脏肿大。
2.4 实验室诊断
2.4.1 样品采集与运输(见附件1)
2.4.2 血清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中和实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病毒抗体。
2.4.3 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鉴定、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2.5 结果判定
2.5.1 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2.2.5和2.3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裂谷热病例。
2.5.2 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中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裂谷热病例。
2.5.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裂谷热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羊、牛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裂谷热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裂谷热热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裂谷热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裂谷热疫情。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裂谷热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见附件1)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 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库存的动物的毛、皮按规定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见附件2)。
4.2.3.4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2.3.5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禁止易感动物出入。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2.4.2 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3 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羊、牛等动物的展销活动。
4.2.4.4 动物皮毛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 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见附件2)。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家畜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动物等与家畜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灭蚊、灭蜱、杀虫、清除蚊媒孳生地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
4.2.8 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8.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
4.2.8.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8.3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2.9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6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家畜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0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6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动物或接触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1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至少监测6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 处理记录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 预防控制
5.1 阻断传入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要从无疫病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对于从疫区进口的易感动物,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时经进出境检疫部门严格检疫,活动物混群之前隔离饲养,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进口自疫区的货物,进行灭蚊、灭蜱、杀虫之后方准进关入境。
5.2 灭蚊虫
避免蚊、蜱、螨等蚊虫叮咬和灭蚊杀虫,切断传播途径。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在家畜养殖场所和人群密集地方,采取消除蚊虫孳生地、药物喷洒等多种措施减少蚊虫孳生,降低蚊虫密度,控制疫情散播。
5.3疫情监测
5.3.1 虫媒监测
对口岸和外来蚊媒、蜱、螨等蚊虫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
5.3.2 动物及其产品监测
对疫区内羊、牛等家畜及其他动物开展感染状况调查,对死亡动物的肝、脾、脑组织和流产的胎儿进行检测。加强对进口动物特别是羊、牛等动物及其产品的监测。
5.4 检疫
5.4.1 产地检疫
家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畜禽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种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畜调运时,应在到达后隔离饲养6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国外调运家畜时,应加强国境检疫,预防疫情和传染源输入。
5.5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裂谷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管理及开展虫媒监测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5.6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裂谷热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裂谷热的诊断能力和水平。
6. 公共卫生
该病能感染人,并引起人死亡。从事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在检验动物尸体时,应谨慎小心,避免污染环境。动物尸体应小心存放,有关器具应彻底消毒,同时对整个环境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禁止食用和直接接触死羊、死牛等可能感染该病的动物。
附件1
样品采集与运输
活体采样主要采集血液分离血清,或采集加有抗凝血剂的全血。尸体采样主要采集死畜或流产胎儿的肝、脾、脑组织、淋巴结等。采集样品的人员需穿戴生物安全防护服,以防工作人员感染。此外,由于带毒蚊虫的叮咬可以传播该病,野外采样时还应做好蚊虫叮咬的防护,使用驱蚊药,不得暴露皮肤以防蚊子叮咬,也要防范动物的爪、骨头和解剖器械的刺伤。
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如果运到实验室可能需要超过24小时,样品应干冰冷冻和发送。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附件2
裂谷热消毒技术
1 药品种类
pH值6.2以下的酸、脂溶剂、去污剂、消毒剂(3%~8%的甲醛,2%~3%的过氧化氢、500~5000ppm的氯、含5000mg/L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或次氯酸钙等)等都可有效灭活病毒,对乙醚和去氧胆酸盐敏感。
2 消毒范围
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前的准备
3.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裂谷热病毒易被乙醚、去氧胆酸钠、甲醛灭活;
3.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4 消毒方法
4.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4.2 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可使用喷雾消毒剂消毒或使用消毒剂进行表面擦拭。消毒剂可选用0.2%过氧乙酸溶液、2%~3%的过氧化氢等;
4.3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
4.4 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
4.5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4.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7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4.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5 畜禽毛消毒
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高锰酸钾。
6 畜禽皮消毒
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5。
附件3
灭虫技术
1 药品种类
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
2 灭虫方法
杀灭成虫:在猪、牛、马、骡、驴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等的成虫;还可以使用灭蚊灯诱杀蚊子。
杀灭幼虫:处理蚊子等幼虫孳生场所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 mL/m2,0.1%倍硫磷 300~500 mL/m2或者0.1%杀螟硫磷 300~500 mL/m2喷洒处理。
3 灭虫频率
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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