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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尼罗河热防治技术规范

2014-03-10 10:44     来源: 农业农村部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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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尼罗河热防治技术规范

 

西尼罗河热(West Nile Fever)是由西尼罗病毒(West Nile Virus,WNV)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虫媒传染病,以发热或病毒性脑膜脑炎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西尼罗河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西尼罗河热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西尼罗河热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主要传染源是病鸟。另外,某些爬行类动物(如鳄鱼)、两栖类动物(如湖蛙)也是该病的重要传染源。

2.1.2 传播途径

蚊子(主要是库蚊)叮咬是该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此外,可通过近距离接触、输血、器官移植、哺乳等方式传播。

2.1.3 易感动物

鸟类(其中乌鸦最易感)、马、人等都易感。还可感染牛、猪、骆驼、狗、兔、猫、鹅、鸡、猴、蝙蝠、花栗鼠、浣熊、臭鼬、松鼠等。

2.1.4 潜伏期

一般为3~15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鸟类发病率较高,乌鸦或蓝鸦发病率和病死率都较高,可达100%。禽发病率和病死率较低。一般情况下马感染不发病,但发病后的病死率为30%~40%。

2.1.6 季节性

主要发生于蚊虫活跃的地区和季节,热带地区可常年发生。

2.2 临床症状

2.2.1鸟类感染后一般不出现临床症状,是病毒携带者。但北美毒株可引起大量乌鸦和蓝鸦死亡。

2.2.2 绝大多数感染马不表现临床症状,发病马特别是患脑炎的马,往往表现出共剂失调、转圈等神经症状,此外还可见后肢软弱无力、不能站立、多肢麻痹、肌无力、瞎眼、嘴唇垂落或者麻痹、磨牙以及急性死亡。有的病例出现发热。

2.3 病理变化

2.3.1鸟类主要为心肌炎和脑炎病变。

2.3.2马主要为脑炎及中枢神经系统出血、充血和水肿,脑脊髓液增多,单核细胞浸润,形成胶质细胞结节。神经元变性坏死,形成软化灶,周围有淋巴细胞浸润和胶质细胞增生,形成血管套。脑干和脊髓部病变最为严重。

2.4 实验室检测

2.4.1 样品采集与运输(见附件1)

2.4.2血清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蚀斑减少中和试验。

2.4.3 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反转录巢式聚合酶链式反应。

2.5 结果判定

2.5.1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3.1、2.3.2项之一,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西尼罗河热病例。

2.5.2 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西尼罗河热病例。

2.5.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西尼罗河热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野生鸟类等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马、鸟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西尼罗河热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西尼罗河热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西尼罗河热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西尼罗河热疫情。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西尼罗河热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 发病畜禽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禽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禽以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禽以病畜禽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病禽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禽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库存的毛、皮按规定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见附件2)。

4.2.3.4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2.3.5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禁止畜禽等动物出入。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2.4.2 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3 关闭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马、牛、鸟类、禽类等展销活动。

4.2.4.4 畜禽皮毛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 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圈舍、用具及场地消毒(见附件2)。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畜禽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加强对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鸟类等与人工饲养的畜禽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灭蚊、杀虫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

4.2.8 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8.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

4.2.8.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8.3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4.2.9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5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0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5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畜禽或接触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其制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1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只)畜禽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再设置岗哨动物至少监测15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 处理记录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 预防控制

5.1 阻断传入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要从无疫病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 对于从疫区进口的易感动物,应提供无该病的检疫证明。进口时经进出境检疫部门严格检疫,活动物混群之前必须隔离饲养,监测无疫后方可混群。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进口自疫区的货物,灭蚊后方准进关入境。

5.2 灭蚊

避免蚊虫叮咬,灭蚊,切断传播途径。

5.3疫情监测

5.3.1 鸟类监测

对非正常死亡鸟类进行监测,疫区内对活鸟进行监测。

5.3.2 蚊媒监测

对口岸蚊媒和外来蚊媒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

5.3.3 动物监测

对疫区内鸡、鹅等家禽及猪、马、牛等动物开展感染状况调查,对死亡动物脑脊液或脑组织进行检测。加强对进口动物特别是对鸟类、鸡、鹅等家禽及猪、马、牛等动物的监测。

5.4 检疫

5.4.1 产地检疫

畜禽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畜禽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畜禽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畜禽调运时,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5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国外调运畜禽时,应加强国境检疫,预防疫情和传染源输入。

5.5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马等易感动物的管理及开展虫媒监测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5.6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西尼罗河热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西尼罗河热的诊断能力和水平。

6. 公共卫生

该病主要通过蚊虫叮咬感染人,也可通过近距离接触、输血、器官移植、哺乳等方式传播。感染后约80%为无症状的隐性感染,近20%可出现轻微的类似流感症状,0.7%的感染者出现发生脑炎、脑膜炎、脑膜脑炎等疾病,临床上表现为高热、剧烈头痛、颈项强直、麻木、意识障碍、昏迷、振颤、抽搐、肌无力、失明、偏瘫等,可导致死亡。野外工作者要尽量避免蚊虫叮咬,从事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在检验动物尸体时,应谨慎小心,避免污染环境。动物尸体应小心存放,有关器具应彻底消毒,同时对整个环境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禁止食用和直接接触死鸟、死马等可能感染该病的动物,如发现死鸟,切勿空手接触,应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络,征求其意见或者提请卫生部门处置。

 

附件1

西尼罗河热样品采集与运输

活体采样主要采集血液分离血清,也可采集脑脊液用于检测西尼罗河热病毒感染后诱导产生的特异性抗体。

尸体采样主要采集脑组织和脊髓用于病原学诊断。采集的脊髓段不论是新鲜的还是固定的,都要标明采集部位。病毒分离时,可以采集禽类的肾脏、脑组织、肠、心脏以及马的脑组织(包括脑干)和脊髓。采集样品的人员需穿戴生物安全防护服,以防工作人员感染。此外,由于带毒蚊虫的叮咬可以传播该病,野外采样时还应做好蚊虫叮咬的防护,使用驱蚊药,不得暴露皮肤以防蚊子叮咬,也要防范动物的爪、骨头和解剖器械的刺伤。

采集的样品应在低温和密封状态下运输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附件2

西尼罗河热消毒技术

1 药品种类

pH值6.0以下的酸、脂溶剂(如乙醚、氯仿等)、尿素、消毒剂(3%~8%的甲醛,2%~3%的过氧化氢、500~5000ppm的氯、乙醇等)、消化酶(脂肪酶和蛋白酶,包括胰岛素、胰凝乳蛋白酶和木瓜蛋白酶)等。

2 消毒范围

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前的准备

3.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西尼罗河病毒易被乙醚、去氧胆酸钠、甲醛灭活。

3.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4 消毒方法

4.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4.2 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可使用喷雾消毒剂消毒或使用消毒剂进行表面擦拭。消毒剂可选用0.2%过氧乙酸溶液、2%~3%的过氧化氢等。

4.3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

4.4 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

4.5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4.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7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4.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5 畜禽毛消毒

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高锰酸钾。

6 畜禽皮消毒

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5。

 

附件3

灭虫技术

1 药品种类

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

2 灭虫方法

2.1 杀灭成虫

2.1.1 在牛、马等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等成虫。

2.1.2 流动的排污沟两侧、草丛、林带、草坪用4.5%的高效氯氰聚酯进行灭成蚊,使用的浓度为1:1000倍。

2.1.3 使用灭蚊灯等其他方法诱杀蚊子。

2.2 杀灭幼虫

2.1.1 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 mL/m2,0.1%倍硫磷 300~500 mL/m2或者0.1%杀螟硫磷 300~500 mL/m2喷洒处理。

2.1.2将松木板锯成3×4×1.5厘米的小木块,浸入0.25%的高氯双硫磷中浸泡8~12小时后取出晾干,用是每5平方米积水水面投放1~2块;

2.1.3 将高氯双硫磷或倍硫磷乳油装入小塑料袋内,每袋2毫升,再向袋内充入少量空气,用热合机封口。用时将小袋投入水中,每5平方米积水水面投1袋;

2.1.4对于不能使用化学杀虫剂的积水,如上水井等,可在其中投放食盐,浓度控制在3%。

3 灭虫频率

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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