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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泡性口炎防治技术规范

2014-03-10 10:42     来源: 农业农村部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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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泡性口炎防治技术规范

 

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VS)是由水泡性口炎病毒(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VSV)引起马、驴、骡、牛、猪等多种动物发病的病毒性传染病,人也感染此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水泡性口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水泡性口炎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和公共卫生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水泡性口炎防治活动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病畜和患病的野生动物。

2.1.2 传播途径

通过患病家畜、野生动物和易感动物之间直接接触传播,还可通过挤奶设备、马具或人机械传播,被污染的饲料、泔水、栏舍、车辆、器具和衣物等可间接传播该病,此外,还可通过带毒的吸血昆虫(白蛉、蚊子)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

马、驴、骡、牛、猪等易感,野生动物中野羊、鹿、野猪、熊和刺猬等也可感染。

2.1.4 潜伏期

一般为1~3天,最长可达8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发病率不一,病死率较低。

2.1.6 季节性

该病发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多见于夏季及秋季。

2.2 临床症状

2.2.1 病畜发病初期体温升高,高达40~,食欲减退,反刍动物反刍减少,泌乳动物产乳量减少或停止泌乳。病毒感染乳管和乳房上皮可引起乳房炎。

2.2.2 流涎,口腔黏膜及鼻镜干燥,在舌、唇、齿龈、蹄冠、蹄叉皮肤或乳头皮肤附近出现水泡。单个水泡持续时间很短,并很快融合至蚕豆大的水泡,内含透明黄色液体。水泡破溃后形成糜烂和溃疡。

2.2.3 当蹄部病变继发感染时,可导致蹄壳脱落,露出鲜红出血面,出现明显的跛行。

2.3 病理变化

剖检无明显的病理变化,也没有特异性的组织病理学变化。

2.4 实验室检测

2.4.1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

2.4.2 血清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中和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检测病毒抗体。

2.4.3 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4.3.1 病原分离:病料样品可接种至细胞、鸡胚或乳鼠进行病原分离鉴定。

2.4.3.2病原检测:水泡皮悬液、出现CPE的细胞接种物、接种的鸡胚或小鼠组织,可用间接夹心ELISA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测。

2.4.3.3 基因分型检测方法:聚合酶链式反应。

2.5 结果判定

2.5.1 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项之一,并排除口蹄疫、猪水泡病和猪水疱疹,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水泡性口炎病例。

2.5.2 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中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病例。

2.5.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判定为确诊水泡性口炎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马、牛等动物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水泡性口炎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水泡性口炎疫情。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杀虫(见附件2、3),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病畜所在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牛、马、骡、驴或猪,并对所有病死畜及其排泄物、乳制品及肉制品、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2.3.3 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养殖场的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重点对运输工具、出入人员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3.5 消灭白蛉、蚊子等媒介动物(见附件3)。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2.4.2 必要时,可以隔离、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4.3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4 关闭活畜交易市场。

4.2.4.5 对牛、马、骡、驴和猪进行疫情监测,对畜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牛、马、骡、驴和猪只调入、调出,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加强对牛、马、骡、驴和猪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在疫点周边地区采取措施,避免易感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的畜群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 虫媒控制

吸血昆虫,如蚊、蛉等,叮咬患有水泡性口炎的猪、牛、马、骡、驴等易感动物后,再叮咬未感染动物,可在畜群中机械性传播水泡性口炎病毒。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昆虫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避免与易感动物接触,并采取消灭蚊、蛉等虫媒控制措施(见附件3)。

4.2.8 对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牛、马、骡、驴或猪及其产品。

4.2.8.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2.19 疫情追踪

对疫情发生前8天内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牛、马或者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牛乳和乳制品及猪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0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8天内,所有疫点或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牛、马、骡、驴和猪群或接触的牛、马、骡、驴和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1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只病畜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8天,再设置哨兵动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 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5. 预防措施

5.1阻断传入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港口、机场检疫。对于来自疫区的车辆、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货物,灭蚊、蛉后方准进关入境。

5.2虫媒监测

对口岸蚊、蛉媒介和外来虫媒进行监测。对国际通航尤其是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货物、行李等实施监测。对捕获的各类蚊虫应及时送实验室进行鉴别与病毒检测。

5.3 饲养管理

5.3.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牛、马、骡、驴及其精液的调运检疫管理。

5.3.2 牛、马、骡、驴或者猪群应避免与野生动物群接触。

5.4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水泡性口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应当加强对马、牛、猪等家畜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畜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5.5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水泡性口炎的防控知识,增强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泡性口炎的诊断能力和水平。

6. 公共卫生

该病通过接触传播可由动物感染人,人感染后首先出现结膜炎,接着出现急性、发热、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恶寒、恶心、呕吐、头痛、眼球疼痛、肌肉疼痛、胸骨疼痛、咽炎、结膜炎以及淋巴腺炎症。脑炎很少在成人发生但有时可发生于儿童。水泡病变可出现于咽、口腔黏膜、舌部,或出现在皮肤接种部位。人感染后20~30小时发病。

接触潜在感染材料的操作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原。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在处理可疑病料时应配戴手套和眼罩。

 

附件1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

水泡性口炎引起马、牛、猪等家畜发病,一般不会引起死亡,因此,采集病料样品应采自发病动物活体组织。

1 样品采集

怀疑水泡性口炎疫情时,采集以下样品进行检测:

水泡液、水泡性病变上皮覆盖物、碎片或采自溃疡边缘的棉拭子和刮取物、食道/咽黏液样品、血清样品等。

2 样品运送

上皮样品及鼻咽黏液拭子放在含有酚红的pH7.6的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盐酸(Tris-HCl))缓冲液胰蛋白肉汤中,也可以置于盛有干冰或可以冷冻的密闭瓶内安全运输;做补体结合实验的抗原样品必须保存在pH7.2~7.6的甘油/磷酸盐缓冲液中。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样品必须在以下24小时内尽早送达实验室。

 

附件2

水泡性口炎消毒技术

1 药品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

50%次氯酸钙、10%氯化苯甲烃铵、煤酚肥皂、福尔马林、六氯酚、酚、季胺盐、漂白粉用作水泡性口炎病毒灭活消毒剂。

2 场地及设施消毒

2.1 消毒前的准备

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消毒方法

2.2.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牛、马、骡、驴或猪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养牛、马、猪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3 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 牛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4.1 两次HTST巴氏消毒(至少15秒)。

4.2 巴氏消毒与其它消毒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

 

附件3

灭虫技术

1 药品种类

有机磷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家用气雾杀虫剂或者有机氯杀虫剂,如敌敌畏、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枪手杀虫剂,还可使用灭蚊灯。

2 灭虫方法

杀灭成虫:在猪、牛、马、骡、驴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用1%~2%敌敌畏、5%杀螟硫磷、2.5%马拉硫磷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喷洒,以杀灭蚊子、白蛉等的成虫;还可以使用灭蚊灯诱杀蚊子。

杀灭幼虫:处理蚊子、白蛉等幼虫孳生场所可用0.3%~0.5%的敌百虫水剂300~500mL/m2,0.2%马拉硫磷300~500 mL/m2,0.1%倍硫磷 300~500 mL/m2或者0.1%杀螟硫磷 300~500 mL/m2喷洒处理。

3 灭虫频率

疫点每天喷洒灭虫剂1次,连续1周,1周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喷洒1次,持续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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