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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9 11:59     来源: /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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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9 月 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及权责清单目录中行政许可目录(以下统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项目编码、事项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

 

    第四条 自治区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审改部门)统筹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自治区编办门户网站公布的《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进行调整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市县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审改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调整、审核上报、公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全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管办)负责全区统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录入、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

    全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涉及需要调整的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意见;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信息录入、调整工作,指导市县统一规范本系统各级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录入和调整工作;市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中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公布和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调整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自治区审改部门统一汇总、审核、编制全区各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编办门户网站公布。不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审改部门完成《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的调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1个月内,市县审改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全区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公布和调整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 1个月内,自治区政管办组织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全区统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调整工作;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本级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后的 1 个月内,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和调整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和调整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市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和调整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

    全区各市县审改部门、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各级政务服 务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等事项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调整包括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情形。

 

    第七条 对国务院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审改办在《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中公布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国务院公开、增加、取缔、下放、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后15 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审改部门完成《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调整工作;对国务院增加、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等内容,自治区审改部门于 20 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按照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国务院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自治区审改部门在国务院动态调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予以调整。

    市县审改部门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自治区政管办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工作;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自接到市县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工作。

    全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和公布工作;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审改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事项;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涉及本系统需要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上报自治区审改部门。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后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尚未发文调整、《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尚未调整的,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认为需要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提出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自治区审改部门,由自治区审改部门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专题报国务院审改办。

 

    第九条 我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该地方性法规以及工作实际,提出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自治区审改部门,由自治区审改部门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由自治区审改部门发文予以调整,涉及增加、取消、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市县审改部门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中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接到自治区审改部门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涉及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中行政许可事项项目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等内容的调整和公布工作。

    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设区市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做法予以调整。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 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颁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该政府规章以及工作实际,提出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自治区审改部门,由自治区审改部门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由自治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不再继续实施的,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前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意见和建议上报自治区审改部门,由自治区审改部门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等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需按下列程序予以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审改部门完成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编办门户网站《广西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工作;市县审改部门根据自治区决定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定调整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政管办组织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全区统一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调整工作;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下放和变更文件印发后,全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贯彻落实,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停止实施、下放、承接、变更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工作,并公布调整后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自治区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市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于 1 个月内完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方案、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送同级审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全区各级审改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对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审改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调整、公布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等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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