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政办发〔2016〕18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 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桂发(2016〕24 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深入推进法治 政府建设,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为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仍存在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不尽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 执行力不强,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妨碍广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作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建设和谐社会、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一)依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依法接收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申请权的保护,接受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邮件等法定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回执。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得违法增设申请条件。
3.依法处理其他复议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机关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裁 决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定途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告知、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转送 等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1.明确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职责。要强化被复议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复议答复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答复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要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机构和岗位,不得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交由行政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独立完成。
2.依法及时答复举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进行答复举证,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复举证。违法逾期答复举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3.全面答复并规范举证。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 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只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质辩。要规范举证,按照证明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内容合法适当等内容,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事项,并将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逐项编排并装订成册。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者提交的,因被申请人未说明或者提交,以致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正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可予以通报批评。
4.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的,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调解会。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三)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
积极创新案件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采取听证、实地调查、勘验、鉴定等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案情复杂、争议较 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被复议行政行为可能违法或者不当等案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依法妥善办结行政复议案件。
1.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办结案件,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结案件。要统一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一致。要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2.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 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理、不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深入分析争议根源,积极引导、协调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
经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督促被申请人主动 自行纠错,争取申请人的谅解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理、劝导和普法工作,争取消除申请人的质疑,促成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 复议申请。
3.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论证逻辑,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
(五)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依 法作出的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是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反馈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没有规定法定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履行并反馈。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 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强化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责任追究。被申请人不履行 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建议监察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全面履行行政诉讼参加人义务。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办发〔2016〕54 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 知》(桂政办发〔2015〕85 号)要求,支持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全面履行答辩举证、参加案件审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缴纳诉 讼费用等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实施妨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为。
(二)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责任分工,建立分工明确、 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2.明确行政应诉承办工作责任。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 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 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应做好指导和协助工作。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 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单独被告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当积 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3.明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承办分工。因不服自 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 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为承办单位,政府法制机构为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 辩材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以政府为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的报批程序 应简化快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举证答辩。要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应诉工作质量,按照行政诉讼举证原则,重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不得拒绝答辩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2.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该机 关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诉讼代理人至少有1名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3.抓好落实考评。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评,认真做好相关考评工作及考评结果的运用,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刚性约束。
(五)依法配合法院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1.依法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要认真研究案情,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
2.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被诉行政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依法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 陈述等庭审活动,维护司法权威。要诚信应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如实承认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被诉行政机关对法院依法组织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研究调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配合人民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诉讼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纠正,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及时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 解书,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重作、变更、确认违法或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和纠正行政行为的决定、裁判,深入分析总结同类行政行为或有关管理事项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根源,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案件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深刻认识统计分析工作对促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准确统计、深入分析、总结提高。要严格按照年度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严格落实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坚决予以落实,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迟延落实和反馈。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落实和反馈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通报。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 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要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政治强、业务精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从数量、质量上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要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可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诉技巧的培训。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选择具有典型性和 代表性的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要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案件分析、案例研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作用。
(三)健全和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制度。
1.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被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错的,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2.加强监督考评。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评,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实施严格考评。
3.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问责处理。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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