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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5-12-30 15:52     来源: 畜牧兽医局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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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请予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函

桂渔牧财〔2016〕号

 

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6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加强我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资监管有关问题纪要》(桂政阅〔2014〕124号)等规定,我局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市和部分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现呈送贵厅,如无不妥,建议与我局联合印发。

联系人:黎霞,联系电话:5829779,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农业局):

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63号)等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申报、发放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猪,是指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处理病死猪,以消灭其所携带病原体、达到无害目的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专门用于病死猪收集、转运、暂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工作补助的经费。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包括生猪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病死猪,但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第六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病死猪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厂)或其他相关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户)。

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生猪养殖场(户)。

由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收集、暂存、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

第七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章  补助经费申报

第八条  养殖场(户)可自行或委托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应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详细的记录、完整的档案。

第九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水产为畜牧兽医站。具体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前,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接报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申报受理单位应派人到现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监督、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处理病死猪时,应拍摄照片或视频,照片或视频应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地点、方式、处理病死猪的标识号码及数量,规范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建立台账,健全档案。

第十二条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处理病死猪后,应及时向受理单位提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有关表格、照片或视频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受理单位接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规定,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一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时段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

第十四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每月月底,养殖场(户)向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每月月底应将当月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进行统计、汇总,经复核、确认后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每月2日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上月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进行统计、汇总,经复核、确认无误后报(正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每月4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上月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7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县财政部门对上月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汇总、复核、确认。

每月9日前,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上月辖区内汇总、复核、确认的病死猪无害化数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

每月12日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月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每月15日前,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上月各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汇总、复核,确认无误后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每年3月18日前,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上年11月至当年2月全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汇总、复核,确认无误后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对复核发现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可疑的,应及时向下反馈,严格进行复查。确为上报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年度全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补助经费申报数报农业部、财政部。

如财政部、农业部对申报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经费发放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拨后,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补助经费提出拨付建议,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的拨付建议进行审核,并将经费下达市级及自治区直管县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财政下达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提出拨付建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拨付建议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前,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地方政府、部门的网站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养殖场(户)的名称、病死猪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形式将补助经费核拨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户),并登记保存原始凭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发放等环节的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应妥善保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

有关原始凭证应保存5 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冒领。对弄虚作假、虚报补助经费或挤占、截留、挪用和冒领补助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养殖环节病死猪暂存点接收情况登记表

3.养殖环节病死猪运离暂存点情况登记表

4.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猪情况登记表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养殖环节)

6.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情况汇总表(养殖环节)

7. ___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报表

8. ___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报表

9.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月报表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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