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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0-06-30 17:2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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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出台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疫情报告、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风险闭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现就强化我区非洲猪瘟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养殖“源头”防控管理

(一)建立完善分片包村包场网格化管理。在前期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各县要加强组织领导,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实行一场户一档建立疫情排查工作制度,确保不漏一场一户,严格非洲猪瘟监测排查日报告。通过建立养殖区域化联防联控机制,促进养殖场户互相监督,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专班,负责疫情排查情况督导督查,自治区、市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负责承接疫情排查异常情况报告。

1.养殖场户要主动报告情况。养殖场户要指定1名排查报告员,采取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每日向防疫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出栏、发病、死亡及疫病采样检测结果等情况。

2.包场责任人负责报告养殖场排查情况、抽查养殖场,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包场责任人要按照县级规定向指定单位报告养殖场排查情况,要每半个月至少一次通过视频等便捷方式对养殖场户栏内生猪养殖存栏、临床健康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养殖场不按要求报告日排查情况、抽查发现可疑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包村责任人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级、自治区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专班报告。接报后,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专班要综合情况,作出是否派员入场户采样、检查决定。

3.包村责任人负责村内面上监测。包村责任人要不定期组织面上巡查,做好村内养殖场户、村民宣传发动,对发现买卖、屠宰、乱丢弃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点、未经产地检疫调入调出生猪的,要及时举报。包村责任人要加强与包场责任人联系,了解养殖场户生猪养殖、发病、日排查报告情况。对监测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级、自治区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专班报告。接报后,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专班要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4.制定排查登记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生猪养殖场户疫情排查登记表,对生猪养殖场户按照一场户一档进行登记。

5.规范自检阳性处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

6.实行日排查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养殖场户日排查报告情况,通过“全区非洲猪瘟排查日报”报送途径逐级送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通过“全国非洲猪瘟排查日报”报送途径,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7.强化日排查结果应用。对不按要求日排查报告的或弄虚作假的养殖场户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列入“黑名单”管理。养殖场户自检发现并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洲猪瘟监测方案》(桂农厅办发〔2020〕66号)要求开展监测。

(三)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搞活经营性兽医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兽医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并实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解决基层人员不足的问题,为养殖户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

二、强化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一)加强产地检疫申报涉及对象的信息管理。各地建立健全养殖场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及个人、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运输车辆等基础信息库,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行政许可证件(执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等)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散养户可由村级防疫员或社会化服务机构代录基础信息,其他对象自行录入基础信息。从2020年7月1日起,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基础信息。力争2021年1月起,建立起所有相关对象的基础信息库,并实现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信息对接,在生猪产地检疫时,要通过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核对养殖场、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生猪运输车辆等信息登记情况。尚未有信息登记的,要先进行登记核实,方可受理产地检疫申报。

(二)落实“谁养殖谁申报”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划定申报点的责任检疫范围,产地检疫申报人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检疫。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升级完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实现动物产地检疫网络申报功能。官方兽医或协检员要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农业农村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出证。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检疫证明:

1.养殖场户、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基础信息库的;

2.非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的,或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未提供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的;

3.生猪未按照规定检测非洲猪瘟等疫病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4.生猪来源不清楚、生猪来源地不属于本检疫申报点的检疫责任范围、生猪已经进入市场或集散交易场所等流通环节的;

5.生猪在45天内饲喂了餐厨剩余物(泔水)的;

6.生猪运输车辆未洗消毒的、跨县调运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资格、备案有效期过期、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未安装可查询的行车轨迹记录仪的;

7.现场检疫时核查生猪耳标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1)生猪未佩戴耳标;(2)生猪耳标号码与记录的生猪来源养殖场(村屯户)台账不一致;(3)生猪离开养殖场户后才加施耳标;

8.调出的生猪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控制、扑灭疫情作出的有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调运管理规定的;

9.生猪贩运单位和个人、生猪运输车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且在限制期内的;

10.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检疫出证的情形。

三、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监管

(一)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回头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广西2020年两项制度“回头查”工作方案》(桂农厅办电〔2020〕26号)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足额配备驻场官方兽医、非洲猪瘟检测“批批检、全覆盖”。

(二)实行日报告制度。

1.屠宰企业每日要做好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记录,每日要将情况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报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照生猪养殖场户“日排查报告”途径逐级报告。

2.驻场官方兽医每日要将屠宰检疫、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检疫机构)报告。

(三)建立飞行检查和定期抽检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抽检,与屠宰企业同步采样检测,对其库存生猪产品、留存血液样品进行抽检,采集环境样品进行监测。对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存在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等情况,自治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原农业部公告 第2521号)规定,组织对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四)建立完善追溯制度。屠宰场内出现病死猪的,屠宰企业要主动采样检测,对主动采样检测并按规定自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要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迅速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开展溯源调查,并限制屠宰场生猪及相关产品移动。检测结果为阳性,要迅速将样本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经复核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规定处置。确认阳性生猪来源于异地的,要及时通报生猪来源地农业农村部门。

(五)严格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生猪屠宰场要建立专门生猪运输车辆消毒区(中心),配备满足消毒工作需要的洗消设备,严格出场生猪运输车辆的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不能出场。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屠宰场车辆消毒效果的抽检,开展非洲猪瘟消毒效果评估。

(六)检查、抽查、评估结果应用。对抽检、飞行检查发现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在生猪屠宰企业环境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责令停产整改,停产48小时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开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企业不报告自检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规定处置。

(七)加强驻场官方兽医考核。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或调整岗位。

四、强化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及清洗消毒

(一)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在我区从事跨县运输生猪的运输车辆应取得备案资格,加装GPS,并纳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管理(已在外省备案的,要注明已在某省备案,不需重复备案),掌握其行驶轨迹。根据我区实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运输生猪的车辆暂不实行备案,但要做到生猪装前卸后清洗消毒,防范疫病传播风险。

(二)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或从管理平台中删除;使用未备案车辆跨县运猪的,要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检出费用、无害处理费用由货主或承运人承担。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要对本辖区内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取消备案或从管理平台中删除,不得在我区内运输生猪。

(三)完善车辆洗消设施和生猪中转站。生猪调出大县要分区域建设面向社会的洗消中心,养殖场、屠宰场要建设本场必备的车辆消毒站,严格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清洗消毒,降低疫病传播风险。养殖场要在离本场一定距离的地方建设中转站,配备本场专用车辆,隔断与外面运输生猪车辆的接触。

五、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

(一)加强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处理台账。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要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确实有效,防范次生风险。规模养殖场要每日记录生猪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方式,并每月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要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日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推行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推广使用“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申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要通过监管平台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采样检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采集病死猪样品检测。检测出阳性结果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调查溯源。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理。

1.从发生疫情省份、疫情封锁区违规调运生猪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由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当事人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发现无检疫证明、无生猪耳标、车辆未备案调运生猪,生猪的调运实际目的地、数量、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信息明显不符,或者跨省调入生猪未经我区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签章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不同情形对生猪进行处理:

(1)对需要继续饲养的生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下,由当事人负责对生猪就地就近进行隔离观察15天,按照100%的比例抽检非洲猪瘟,隔离饲养管理及检测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的,对所有涉案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隔离期满后,生猪临床检查健康、经强制免疫、加挂本地生猪耳标后,由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应备注为行政案件处理补检出证),允许当事人将生猪调运至目的地。

(2)对屠宰的生猪或当事人未能够就地就近进行隔离观察的生猪,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当事人按照100%采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按照20%抽样进行“瘦肉精”检测,采样检测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生猪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非洲猪瘟和“瘦肉精”检测阴性的,对生猪加挂本地耳标,由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应备注为行政案件处理补检出证),在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督下将生猪就地就近进行屠宰,生猪产品仅限于在当地县(区、市)域内销售。

3.虽取得动物检疫证明,但违反我区生猪及生猪产品备案和指定通道管理规定,未经备案从外省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或者跨省调入生猪产品未经我区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签章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对所有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非洲猪瘟采样检测,费用由承运人或货主承担。检测期间,不得屠宰、销售、转运。经检测非洲猪瘟阴性的,方可屠宰、销售、转运;检测出现阳性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监督当事人对生猪、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列入“黑名单”管理。

4.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被扑杀、无害化处理的,不得给予相关国家财政补助。

(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动物防疫管理“黑名单”,对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生猪运输车辆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记录。

2.养殖场户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1)对不按要求报告日排查报告的或弄虚作假的养殖场户。

(2)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及贿赂等手段骗取动物检疫证明的;

(3)销售、调运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生猪的;

(4)所调入生猪的到达地、数量、用途、畜禽标识号码与检疫证明载明信息明显不符的;

(5)不按照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执行情况、疫情排查、检测、发病及死猪处置、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及免疫、生猪存栏及出栏等情况,被要求整改,但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故意瞒报及报告不真实情况的;

(6)从外省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区,未按规定行经指定通道验章,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7)违反动物防疫、畜牧养殖、产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8)其他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应该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3.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1)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及贿赂等手段骗取动物检疫证明的;

(2)销售、调运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生猪的;

(3)所经营、调运生猪的到达地、数量、用途、畜禽标识号码与检疫证明载明信息明显不符的;

(4)跨县调运生猪使用未经备案车辆的;

(5)从外省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区,未按照规定行经指定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6)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

(7)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生猪发病、死亡、处置情况及重大动物疫情的;

(8)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的;

(9)违反动物防疫、畜牧养殖、产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10)其他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应该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4.承运人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将涉案生猪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

(1)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及贿赂等手段骗取动物检疫证明的;

(2)销售、调运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生猪的;

(3)所经营、调运生猪的到达地、数量、用途、畜禽标识号码与检疫证明载明信息明显不符,或者车辆行程轨迹与检疫证明的起运地至到达地线路明显不符的;

(4)车辆装载生猪后GPS离线关闭,或生猪运输车辆行程轨迹异常,监管人员对承运人联系提醒并发出警告,承运人拒不整改,或者调运生猪屡次出现GPS离线关闭的;

(5)备案车辆防渗漏措施、消毒及车辆定位系统等设备、生猪运输消毒台账等不符合备案管理要求,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出警告,被要求整改,但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6)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检疫机构责令整改而不整改的;

(7)从外省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区,未按照规定走指定通道的;

(8)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生猪发病、死亡、处置情况及重大动物疫情的;

(9)因违法违规生猪运输车辆被注销备案资格的;

(10)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执法机关执法调查和处理的;

(11)违反动物防疫、畜牧养殖、产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12)其他农业农村部门认为应该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对失信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生猪运输车辆惩戒。

(1)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被列入“黑名单”的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期限为1年;被列入“黑名单”运输车辆的管理期限为6个月。

(2)惩戒措施。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的,1年内销售、调运生猪申报产地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生猪运输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6个月内停止其调运生猪的资格,因违法违规被注销备案资格的,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再次备案的申请。

6.“黑名单”建立和退出管理

(1)“黑名单”建立。对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承运人出现以上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信息联系,提供必要依据证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决定将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生猪运输车辆是否列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将“黑名单”通报市、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

(2)“黑名单”退出。管理期限到达后,原决定列入“黑名单”机构应该将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生猪运输车辆移出“黑名单”,生猪运输车辆可以重新申请车辆备案。

7.加强信息化管理。动物检疫机构要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单位及个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的信息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衔接关联,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进行系统提示。

七、建立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

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应当加分。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实行疫情有奖举报制度,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核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100—500元,自治区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与动物疫情举报电话(18077110897)相同。

八、加强警示和宣传

(一)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宣传,强化管理相对人和公众依法防疫意识,提高疫病防控知识,知晓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及措施。

补充通知:

      根据各地就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反馈的问题,并综合各地的做法和意见,现就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具体措施修改为“在广西从事运输生猪的运输车辆应取得备案资格(含在县境内运输生猪的三轮车等其它合法的交通工具),并纳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管理。已在外省备案的车辆,不需要重复备案,但要在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进行登记,并满足广西车辆运输平台运行轨迹查询的要求。”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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