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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重防办〔2021〕1号

2021-03-18 10:55     来源: 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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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大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动物疫情发生流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控制净化”为总体目标,以“防疫病、强安全、促发展”为重点,严管养殖、屠宰环节,严把动物调运监管关,建立从养殖至屠宰环节可追溯链条。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强化监测结果的应用。扩大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范围,新创建一批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有序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落实好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有效遏制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流行。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突出抓好非洲猪瘟防控。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坚持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和日报告制度,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猪只、人员、车辆、物品流动管控,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加强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环节和生猪(病死猪)运输车辆的抽样监测,严格实行生猪从养殖场到养殖场、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点对点”调运,坚持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坚决防止疫情反弹。

(二)着力抓好动物疫病基础免疫。要通过补短板、堵漏洞,坚守动物基础免疫防线。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行强制免疫“网上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督促规模养殖场畜禽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散养户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散养户畜禽推行按程序常年免疫,做到应免尽免,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维持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对猪瘟、犬只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实行全面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要充分发挥动物诊疗、兽医社会化服务等机构的作用,开展免疫服务,做好免疫记录,发放犬只免疫证明。

(三)着力抓好动物疫病监测。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布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新发动物疫病的监测。建立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补充的监测网络,形成监测合力。完善主要动物疫病常规监测和定点监测机制,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专业性、准确性和代表性。坚持监测与疫情举报、动物检疫、调运监管、监督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消灭动物疫情发生、流行的潜在风险。加强与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院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丰富监测数据,科学作出监测预警。

(四)深入推进动物疫病控制净化。要积极引导养殖场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场、 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无疫小区,引导新建大型养殖场谋划建设无疫小区,提升畜禽养殖管理水平和畜禽质量。要有计划组织养殖场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无疫小区,并及时按要求审核、上报材料、组织评审。要加强对通过自治区或国家评审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无疫小区的后续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样监测。

(五)着力抓好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要把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作为建立从养殖至屠宰环节可追溯链条的重要措施抓好抓实。年内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标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在印发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前,各地要加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落实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疫病防控动态。明确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各环节职责,完善记录台账,确保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账物相符,流向清楚,有据可查。

(六)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要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完善消毒设施,督促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承运人做好环境、物品、人员、车辆消毒工作,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要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鼓励养殖场户、屠宰场及社会各界建设符合标准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从4月1日起,凡在广西境内启运畜禽的车辆应凭清洗消毒证承运畜禽,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信息纳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平台”管理。

(七)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明确动物检疫机构,确保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到位。实行“谁养殖、谁屠宰、谁申报”的检疫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屠宰场申报检疫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应用现有信息平台,完善养殖场户、屠宰场、运输车辆等相关信息,积极推进远程电子出证和便携式移动电子出证,推进畜牧兽医智慧监管平台建设。要结合检疫规程、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养殖档案、养殖场及屠宰场备案、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畜禽运输车辆消毒、生猪运输车辆行驶轨迹、疫病检测等情况,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范出证行为。

(八)严格畜禽流通监管。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严格执行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制度,关闭生猪、活牛交易市场,突出加强二次饲养的畜禽落地后的监管,严格实施运输动物通过指定通道制度。

(九)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经营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强化有关部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职能责任。充分利用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并通过监管平台申报、审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十)着力防范境外动物疫情传入。要加强养殖场户、活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的监管,严防走私动物通过养殖、交易、屠宰环节“洗白”。加强部门信息沟通,联防联控,协同打击走私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违反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结合群众举报、日常监管等情况,依法依规调查立案、办案,定时公布办理案件结果,以案释法,引导广大从业者守法从业。

(十二)加强队伍行风教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牧兽医队伍的教育,正风肃纪,坚持问题导向,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检疫、疫病监测、畜禽标识及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对照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立行立改,对滥发、滥用畜禽标识及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问责。

(十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推进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要开展《动物防疫法》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海报、法律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通过网络、微信发布、进村入户发放,增强社会各界依法防疫意识,自觉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十四)推进地方法规修订和起草。加快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报送立法计划前期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职能责任,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地落细。

(二)加强联防联控。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协同防控,形成防控合力,共同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限期整改,堵塞防控漏洞,确保防控工作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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