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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20年广西畜禽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动监〔2020〕11号

2020-04-13 16:25     来源: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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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防控非洲猪瘟的有关规定,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我所决定于2020年4月至9月份在全区组织开展畜禽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0年广西畜禽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4月7日

2020年广西畜禽屠宰厂(场)防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自治区有关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管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精准确认全区畜禽屠宰厂(场)设立基本情况,建立畜禽屠宰厂(场)备案基础数据库。加强畜禽屠宰厂(场)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率达100%,对依法设立的畜禽屠宰厂(场)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监管率100%,畜禽屠宰厂(场)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非洲猪瘟防控“两项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制度)”以及畜禽屠宰厂(场)履行动物防疫和产品安全的第一主体责任,使各项防疫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整治范围

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畜禽屠宰厂(场)。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畜禽屠宰厂(场)不执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1.重点整治畜禽屠宰厂(场)不执行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制度,放任 “无证无标(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家畜或“无证”家禽入场屠宰、未附有“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验讫印章、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产品出场或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出场、不按照规定处理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或屠宰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重点整治屠宰厂(场)特别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消毒设施不满足消毒工作需要,畜禽运输车辆卸载动物后不实施冲洗消毒、不进行清栏消毒等不执行消毒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3.重点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执行非洲猪瘟自检、接收和屠宰违规调运的生猪、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其他材料骗取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4.重点整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执行中南区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管理制度,未经备案或从未经备案的非中南区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调入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对非中南区调入的生猪未查验、留存《“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广西)审查表》的违规行为。

5.重点整治屠宰厂(场)不建立屠宰档案记录,不真实建立生猪入场及生猪产品出场纪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违规行为。

6.重点整治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落实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改变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基础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行为。

1.督促加强检疫设施设备建设,落实动物检疫政务公开。

各地要完善监管手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要求力争在2020 年12 月底前将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平台全部建设到位,各地要安排专人查看监控视频,明确屠宰企业视频保存不少于2 个月以上,不留监控死角。

2.督促官方兽医、协检员严格按照有关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切实把好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待宰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监督各个关口。

3. 督促官方兽医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官方兽医对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及时上传检疫出证信息至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坚决杜绝为无产地检疫证明、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及未按照规定开展疫病检测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违规行为。严禁对经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规范做好屠宰检疫各项记录,上传检疫信息数据。   

    (三)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动物屠宰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查处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按照规定处理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检疫证明专用识读器及网络信息平台甄别入场动物附带的检疫证明,加大对伪造、变造、冒用检疫证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动物检疫人员不履行检疫工作职责,涉嫌违规检疫出证的,要严肃进行问责处理。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告知。

以宣传动物防疫和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防控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为重点,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屠宰企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采取印发宣传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培训、宣传公示栏等形式,向定点屠宰厂(场)点、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商广泛宣传,提高管理相对人对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认知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动物防疫和产品安全主体义务。加强对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的检疫技术水平,改变工作作风。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实际制定“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自查、调查和督促整改阶段(5至6月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开展全面的自查、调查,准确摸清基本情况,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期督促整改。特别在“两项制度”执行方面,各地要不定期组织对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严禁“挂名有人,岗上没人”行为;近期组织一次针对非洲猪瘟自检操作、检测结果确认的全程现场监控专项检查,发现不到位不合标准的要停止出具检疫证明,责令改正、整顿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7至9月份)。针对自查、排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重点整治单位和监管环节,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内部规范管理督查,规范屠宰厂(场)动物防疫行为,规范官方兽医及协检员的检疫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建立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阶段(10月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强化执法,巩固工作成果。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部署。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制订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备案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工作。

    (三)及时报送工作方案及总结。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本市下发的“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报送。10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效、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内容)及《2020年广西屠宰厂(场)防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我所,总结及统计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各一份发送至检疫监督科邮箱(jdk175@163.com)。

(联系人:黎伊宁;联系电话:0771-3122598、1307777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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