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要求,我区决定对跨省供桂生猪及其产品实行“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凡是从外省调运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屠宰用肥猪和生猪产品进入广西的,调运人(畜、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如实填写并取得《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后,方可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广西。从外省调运种猪及其胚胎、精液,应按照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方可引进。
外省供桂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只能从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输出地养殖场“点对点”调运至输入地养殖场(户)。外省供桂屠宰肥猪,只能“点对点”调运至生猪定点屠宰场。外省供桂生猪产品,只能来自取得代码为A开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食品专业经营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以备案调运。
为使各省生猪及其产品顺利入桂,特商请协助做好供桂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告知,并请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严格把关。未能提供《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或货主(畜主)申报检疫时申报的生猪用途、输出地、到达地等信息与前述登记表、审批表不一致的,不予对拟调往我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特此致函,支持为盼。
附件: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
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
调运监管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3月12日
(联系人:农恒;联系电话:07713122598、1373707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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