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建立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畜禽运输车辆等动物防疫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桂动监[2022) 13 号
各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动物检疫站:
为加强畜禽运输监管,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等规定,决定建立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畜禽运输车辆等动物防疫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货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申报人(货主)提供虚假信息(包括畜禽来源、真实目的地、检测报告、畜禽标识等)骗取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不按检疫证明记载的目的地运输畜禽的。
(三)申报人(货主)所运输畜禽的数量、用途与检疫证明记载内容不相符的。
(四)伪造、使用虚假检疫证明、检疫专用章的。
(五)其它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制裁的。
二、承运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一)车辆未备案而进行畜禽运输的。
(二)运输畜禽车辆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运输车辆运输畜禽时没有按要求进行消毒的。
(四)未按指定通道行驶进行运输畜禽的。
(五)伪造、使用虚假检疫证明、检疫专用章的。
(六)其它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制裁的。
三、畜禽运输车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一)车辆行程异常。检疫出证机关监督发现车辆行程异常,向备案机关发出“反馈意见书”,由备案机关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将该车辆列入“失信名单”。
(二)车辆GPS离线关闭。备案机关或检疫出证机关发现车辆GPS离线关闭,与承运人联系提醒,提出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列入“失信名单”。
(三)其它违反动物防疫、运输车辆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制裁的。
四、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相关管理
(一)列入“失信名单”的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由备案机关说明理由,经负责人签字形成文件后生效。确认列入“失信名单”的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将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在6个月内不允许从事运输畜禽活动,违规运输的畜禽车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直接吊销畜禽运输备案资格。
(三)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将实时推送至电子出证系统,电子出证系统不再给申报人(货主)、承运人和运输车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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