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
主要职责:依照法律和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与动物检疫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一)贯彻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拟定动物卫生监督有关规章制度。
(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政行为。
(三)督促指导全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检疫监督;指导全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督促指导动物(含宠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
(五)督促指导兽药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督促指导全区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及监管。
(七)组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分析、上报。
(八)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宣传教育,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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