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犬猫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请求明确市场销售的犬、猫幼仔是否应当检疫的请示》(南农局请〔2020〕11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犬、猫市场经营、调运检疫管理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以及原农业部制定出台的《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加强犬猫动物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犬、猫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市场内经营销售的犬、猫(包括幼龄犬、猫),应当经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关于未达狂犬病首免日龄的犬、猫幼仔产地检疫问题
对未达3 月龄且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猫幼仔的产地检疫,可不检查拟调运犬、猫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和抗体检测情况,但需要求检疫申报人提供其母体的免疫证明和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其母体狂犬病免疫证明真实有效、免疫抗体水平符合要求的,视为拟调运犬、猫的免疫情况符合产地检疫的要求;不符合的,视为拟调运犬、猫的免疫情况不符合产地检疫的要求。拟调运犬、猫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其它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及检疫证明的出具要求等,仍需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及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