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猪调运政策宣传问答
1、如何理解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含义?
答: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或用于饲养的生猪(种猪、仔猪等)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养殖企业。
2、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机制包括哪几个省份?
答:包括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 6个省区。
3、外省生猪是否可“点对点”调运到广西?
答:原则上禁止外省生猪调入广西,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猪可以调入广西:
(一)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
(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三)属于中南区(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四)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生产的生猪。
4、外省屠宰用途的生猪是否可以进行“点对点”备案后调运至广西?
答:可以,但需符合规定的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需要和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按照规定进行“点对点”调运备案后,方可“点对点”调运生猪。未经“点对点”备案的,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入、接收生猪。
5、申请向广西“点对点”调运屠宰用途生猪的养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省调出屠宰用途生猪的养殖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养殖场:
(1)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
(2)属于中南区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单元(养殖场);
(3)属于中南区并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非洲猪瘟净化场标准的养殖场。
(二)《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印发)中规定的申请生猪“点对点” 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即:
(1)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具有清洗消毒条件;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病原检测为阴性;
(6)符合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猪 “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
(3)防疫管理制度齐全,官方兽医数量配备足额,有专职的肉品检验人员,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清洗消毒条件;
(4)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5)通过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认定的优先;
(6)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广西生猪定点屠宰场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的流程?
答: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办理“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流程如下:
(1)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
我区需要跨省调入屠宰用途生猪的屠宰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交《广西“点对点”调运生猪屠宰企业条件审核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广西具备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并于每个月月中和月底在广西农业农村厅政务网上公布更新名录,兽医处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2)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调出地和接收地县级或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予以备案后的7天内,将《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情况统计表》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3)实施“点对点”调运生猪。经“点对点”备案后可根据需求调入生猪。每一批生猪调运前,输出地养殖场应取得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并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调运。调运生猪时,调运人应当将《供桂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和动物检疫证明随货同行。
8、广西养殖企业的屠宰用途生猪可否调运至外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分区防控政策,各大区和各省区均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方案,各省份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调运生猪前,应向输入地了解和执行输入省份的相关规定,按照输入地要求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一般的备案管理流程如下:
(1)生猪养殖企业名单确认。养殖企业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拟实施向中南区其他省份 “点对点”调运生猪的资格审查申请,提交《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养殖企业条件审核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将《广西具备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养殖企业名单》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并在广西农业农村厅政务网站上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2)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生猪养殖企业与外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对接实施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经输出地和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并共同核发《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具体表格的样式以输入省份规定为准),即予以备案。但是输入省有其他准入备案管理规定的,企业应同时按照其规定执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应该逐级汇总、上报备案情况至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9、外省种猪和仔猪 “点对点”调入广西,输出地和输入地养殖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外省调出和我区跨省调入种猪、仔猪的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调出种猪或仔猪的养殖场所在地区不属于高风险区、不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出、以及自治区规定禁止或限制调入种猪或仔猪的地区。
(三)调入生猪的养殖场具有满足隔离规模要求、相对独立的隔离栏舍或已经全部空栏待养。隔离饲养栏环境在生猪调入隔离饲养前14天内经取样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出具)。
(四)符合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
10、广西养殖企业从外省“点对点”调入种猪和仔猪如何办理报告手续?
答:从外省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养殖场报告后,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种猪和仔猪调运条件,符合调运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并填写接收时间。
养殖场执行报告,取得《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后,即可依法调运种猪、仔猪。
11、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如何实施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
答:从外省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运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经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病原,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混群饲养。检测非洲猪瘟出现阳性结果或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场在引进生猪的隔离期间应当建立《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并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日志复印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后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从外省调入广西或者从广西调出到外省的生猪对非洲猪瘟检测有何要求?
答:调入我区或调出我区的生猪应当在调运前的7天内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抽样检测。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屠宰用途生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检测报告应为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出具。生猪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上应当备注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及检测报告的编号。
13、养殖场户在广西辖区内调入生猪是否需要报告备案?
答:按照动物防疫、畜牧养殖管理的有关规定,本自治区内调入生猪,养殖场(户)业主亦应当在生猪到达养殖场(户)后及时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4、中南区什么时候开展实行指定通道制度?
答: 中南区没有统一实行指定通道制度。但中南区各省区分别制定了本省区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指定通道。有关单位及个人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中南区各省份的,应按照输入地省份的规定走指定通道。
15、广西是否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
答:广西已经执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并设立了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通过公路运输向广西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走指定通道,经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核验并签章,方可调入。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核验并签章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16、调运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广西应随车携带哪些资料备查?
答: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广西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备查:
(1)运输种猪、仔猪的携带以下资料: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检疫证明应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全部生猪的畜禽标识号码;2)如果检疫证明遗漏备注检测情况的,应携带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原件或者加盖输出生猪养殖企业原始印章的复印件备查;3)生猪运输车辆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4)《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
(2)运输屠宰肉猪的携带以下资料: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检疫证明应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全部生猪的畜禽标识号码;2)如果检疫证明遗漏备注检测情况的,应携带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原件或者加盖输出生猪养殖企业原始印章的复印件备查;3)生猪运输车辆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原件);4)《供桂生猪“点对点”调入审查表》。
(3)运输猪肉产品的携带以下资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应在检疫证明中注明非洲猪瘟检测结果)。
(4)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之外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17、调运到达屠宰场后的生猪可否再次转运?
答:生猪到达屠宰场后,不得再次转运他处。
18、从事生猪运输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从事生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牧运通”信息系统登记;
(2)使用经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猪运输车辆,全程保持车载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3)启运前,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4)经公路运输生猪时,应从中南各省(区)公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主动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
(5)运输途中,发现生猪发病或死亡的,应当停止运输活动,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
(6)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填写和报送生猪运输相关数据信息。
19、广西是否实行畜禽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
答:运输继续饲养生猪的车辆,应取得A级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A级洗消凭据。运输继续饲养生猪以外其它畜禽的车辆,应取得A级或者B级清洗消毒中心出具洗消凭据。
申报检疫时,须提供相应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才能受理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
20、外省供桂的生猪产品是否实行备案制度?
答: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以调入广西,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21、违法违规向广西调入生猪、生猪产品如何处理?
答:违法违规向广西调入生猪、生猪产品的,各地官方兽医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广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备案调入的生猪、生猪产品。违反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并给予劝返、留验检测、列入防疫管理“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理。
22、已经在外省备案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生猪运输车辆到广西产地运输生猪是否需要在广西办理备案手续?
答:已经在外省备案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运输车辆到广西产地运输生猪,需要配备行车定位仪并进入广西生猪备案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生猪运输车辆能够进入广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否则,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将不允许为该车辆打印动物检疫证明。
23、从哪一网络途径可以查询我区符合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养殖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及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答:网络查询途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站点导航——动物卫生监督专栏——公开公示——《符合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条件的广西养殖企业名单》《广西具备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运入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24、公众从哪一网络途径可以查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信息?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综合查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询——输入检疫证号或溯源码即可查询。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系统(http://jyzm.gxahi.cm), 输入检疫证号或溯源码即可查询。或者直接扫描检疫证明上的二维码,跳转平台系统进行查询。仅限于广西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信息可以查询。
建议经营者、承运人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在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自行进入动物检疫证明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核对,确保信息已经上传、可查。既可以初步核查检疫证明真伪,也可确保信息在系统可查,避免在运输过程检疫信息不能查询核实所带来的麻烦。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