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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2013-06-11 09:10     来源: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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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
  (一)初审受理条件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二、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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