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的许可;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兽医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五、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6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各市、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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