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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2026-02-01 22:00     来源: 广西茶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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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依托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规字〔2025〕12号)以及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旨在围绕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研究方向,资助优秀学者和科研人员,利用重点实验室的平台资源,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应用前景的茶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开放课题的立项和审批。

第三条  各申报单位是开放课题的责任单位,负责开放课题的日常管理,并对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开放课题负责人是开放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据实编制开放课题预算,并按照开放课题批复预算、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放课题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鼓励合作”的原则,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审、主任批准、年度考核、结题验收”的管理机制。

二、课题立项与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请程序。重点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重点支持方向、资助强度、研究周期等信息。申请者需填写并提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至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评审流程。开放课题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开放课题评审委员会。每年度学术委员会会议前适时受理申请,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立项资助。获得评审通过的课题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申请者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1.开放课题一般为1—3年结题。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与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人员协商后开展研究工作。在重点实验室期间的所有活动须服从实验室管理规定。

2.课题执行期满1年,课题负责人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供研究进展报告。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者没有足够理由未能按进度完成计划的课题,实验室主任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资助。

3.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本实验室方向的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4.执行期满后,课题负责人需在3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及资料归档,其内容包括:

(1)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

(2)学术论文、专利等成果证明材料;

(3)财务支出说明。

逾期且在书面催告后仍未提交结题报告者,将书面通告其所在工作单位,取消今后在本重点实验室申请开放课题的资格。

5.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对开放课题进行结题验收,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其后续申请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资助或滚动资助。

三、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与预算管理

第八条  开放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产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开放课题基金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有关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等。

1.材料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境外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相关费用等。

8.劳务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允许转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财务相关制度。若课题负责人选择不划拨至所在单位,则开放课题经费采取重点实验室报账制,其经费的支出、使用与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预算管理。开放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开放课题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根据课题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编列,并对课题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开放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开放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部分科目预算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再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开放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依托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开放课题,其结余经费在1年内由课题负责人继续使用,专门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直接支出。如1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或因故终止执行的开放课题,其结余经费应在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统筹使用。

四、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为重点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开放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按如下署名:

1.实验室固定成员完成的成果标注实验室为第一作者单位(格式为“实验室+作者单位”作为一行标注,如: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桂林理工大学,桂林,541004)。实验室中文: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英文: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Tea Plant Germplasm Innovation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项目资助须标注“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及课题编号。

2.非实验室固定成员完成的成果单位信息标注时,重点实验室及牵头依托单位为第1或第2完成单位:中文: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桂林,541004。英文: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Tea Plant Germplasm Innovation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Guangxi Research Institute of Tea Science, Guilin 541004)。

3.论文署名时,重点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的合作研究人员应列为“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且论文内容与申报课题研究内容一致。

4.专利申报时,重点实验室牵头依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的合作人员应列为前两名完成人,且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课题研究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课题结题要求。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应按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和预期研究目标,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鼓励在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会议发表论文,并满足以下指标之一,且成果署名符合上述规定:

1.重点课题完成以下指标之一:

(1)发表中科院分区2区及以上SCI论文1篇

(2)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

(3)发表SCI论文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各1篇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2.一般课题完成以下指标

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1篇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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