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茶科所专栏>>通知公告

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2025-12-08 12:13     来源: 广西茶叶科学研究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围绕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国内外茶叶科技与茶产业发展新趋势,以茶学领域科学问题和广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立足广西丰富优异茶树资源,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设成为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国内一流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基地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提升源头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章  合作方式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共建单位是湖南农业大学及桂林理工大学。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负责茶树遗传与种质创新研究;湖南农业大学负责茶叶品质形成与调控机理研究;桂林理工大学负责茶树生长智能感知与质控技术研究。

第五条  合作建设原则是三方发挥各自优势,在技术、人力资源和生产条件等多方面优势互补,通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共同推进科研院所与高校的全面技术合作,为建设高水平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奠定基础。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实验室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6名(学术秘书1名,行政秘书1名,实验室管理4名),对本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并提供保障。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为指导,成立由国内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主要职能为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研究等。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提出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定位、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努力建设一支学科交叉、结构合理、团队协作的高水平学术队伍;积极推动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促进重点实验室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接受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定期向学术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职责: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定期评估学术团队的研究产出与协作效能,提出优化建议;积极推动和组织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促进实验室国内外合作和交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分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与各类课题立项工作;公共平台运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人员的考核与管理;重点实验室检查、考核与评估工作;学术学风与道德文化建设。

第十条学术秘书职责: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工作。包括:起草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总结报告;协助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协助组织召开学术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会议纪要;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第十一条  行政秘书职责: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工作。包括: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协助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起草会议方案、会议纪要;协助管理实验室运行经费,起草年度财务预算,作好财务报账记录;负责实验室网站建设,科普和宣传工作;归档保存实验室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按制度行使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化;负责分管实验室设施、设备、试剂耗材台账的建立、资产管理和维护,组织做好实验室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院士除外)。特殊情况须及时报科技厅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要求参会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他重点实验室固定成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相应的科研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等供科研人员免费使用;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所等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进修生人员带项目、带课题、带资金到实验室开展研究或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促进实验室人才培养输出和科研成果的高效转化。大型仪器应及时纳入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接受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和考核,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同发展机制,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通过设立开放课题吸引本重点实验室以外的学者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主要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学者;开放课题资助的范围和重点领域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通过网站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围绕主要研究领域主办或承办一定数量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从事相关领域的学者和专家到重点实验室讲学或开展合作研究;与国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长期学术交流与合作;以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条件和学术地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扩大对外开放,旨在将本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研究基地。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全部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工作和发展的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和重点实验室的资深学者举行评聘会议,根据人选的人品道德、学术业绩、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择优聘任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和公共技术与服务部门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需要聘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成果必须署名“广西茶树种质创新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茶叶科学研究所)”,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成果必须提交1份给重点实验室存档备查。

成果归属:

1.独立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独立完成方所有。

2.合作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共有。具体分配如下:

(1)成果报奖署名: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排序,由各方协商后确认。

(2)论文发表:在征得合作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论文作者需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排序,由各方协商后确认。

(3)专利申请:在征得合作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排序,由各方协商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1.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各自独立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独立完成方所有。

2.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合作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合作各方拥有。在成果转让或实施转化前,由合作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员必须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重点实验室责任人的安排,对涉及的工作或活动负相关责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出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和考核。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组织重点实验室制定自主研究及开放课题等相关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获得的年度运行经费及相关财政资助(含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级科技部门财政资助),按相关合作协议分配。

第三十条  由各自单位匹配的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根据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自行开支,匹配经费不列入共同支配范围。

第三十一条  以重点实验室为支撑条件申请获得的国家及地方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性项目经费由该项目组研究支出,不列入三方共同支配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各方各自组织的重点实验室相关的学术交流从各自的匹配经费中支出,共同组织的学术交流会议由合作各方共同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方各自进行的重点实验相关的人才培养从各方各自享有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要学术带头人、相关人员商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访问统计 | 站点地图

    注:本网为政府公益性网站,转载文章是为“三农”提供免费信息咨询。如所转载文章的作者或单位不同意转载,请与我中心联系。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电话:0771-2182500、2182501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信息中心 电话:0771-2182857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530021)

    桂ICP备19006652号 网站标识码:4500000028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