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主动交代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
所谓“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程序的阶段。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二是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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