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16日
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有效控制和消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全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以下简称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重点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二)建设目标。2020年全面启动无疫小区建设工作,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创建1个,力争2020年全区建成2—5个,2021年建成5—10个,2022—2025年每年增加5个,至“十四五”末建设30个以上无疫小区,为建设无疫区打好坚实基础。
(三)建设原则。符合有关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及风险评估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严格标准、科学规划、行业监管、专家评估”原则。
二、创建内容
(一)创建对象。创建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以创建无疫小区意愿较强的养殖场区为主,目前有相对完整的生产单元或有扩建计划,可包含其他辅助生产单元(含屠宰、饲料加工等)。构成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创建病种。
生猪: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等;
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
牛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羊)等。
(三)创建工作要求。
1.创建无疫小区所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加强动物防疫、法规制度、疫病预防、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备一支熟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畜牧兽医队伍。一是做好监管工作。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的监管内容对无疫小区进行监管。二是做好监测工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生物安全计划。
2.无疫小区创建企业及各生产单元。建设单位以生物安全建设为基础,以一个病种为对象建设,在一个病种建成无疫小区基础上再新增其他病种。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覆盖所有环节及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计划,并督促有效落实;通过设立物理屏障或缓冲区等完善防疫屏障;建立完善的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实施有效监测。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发生疑似疫情,立即规范处置。按规范做好相关工作档案记录,并妥善保存。
3.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见《技术规范》。
(四)申请及评估流程。
1.无疫小区建设申请。有意愿且基本符合无疫小区创建条件的企业,提出建设规划,并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见附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技术规范》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跨县的无疫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应的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复同意建设。
2.实施无疫小区建设。获得批复的企业按照有关建设规划,逐项对照《技术规范》和《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设施设备条件等,实施无疫小区建设。无疫小区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监测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3.申请评估。无疫小区建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按照《评估管理办法》中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填报评估申请书,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跨县的无疫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
4.自治区评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受理开展评估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从自治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按照《技术规范》和《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有关评估工作参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对评审结果为“不予通过”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整改后通过”的,将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视情况进行核查,给予“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结论。
5.接受农业农村部评估。自治区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公布评估结果及后续管理。对已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核合格的无疫小区,农业农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和通报,开展监督抽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无疫小区日常监管,以维持其无疫小区状态。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管全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负责组建自治区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承担自治区级自评估工作。
(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无疫小区建设技术指导、监督监测等工作,协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三)创建的无疫小区所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评估等工作。按照全程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监管。
(四)无疫小区创建企业。负责实施无疫小区建设及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畜禽加强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无疫小区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各地各有关企业深入推进无疫小区建设。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扎实推进。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用地等支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无疫小区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将无疫小区监管监测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将在有关畜牧兽医项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地要积极整合现有政策资源,落实好财政支农政策,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加大对项目创建单位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高标准创建。对积极开展无疫小区创建的市县,在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考核,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有关动物疫病防控考核中予以加分。无疫小区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调运监管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指导各地各有关企业创建无疫小区工作,对无疫小区建设评估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无疫小区建设中的问题。各地也要指定技术责任人,实行专人指导创建工作,围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监管等各个环节,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强无疫小区建设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无疫小区建设管理能力。强化无疫小区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对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进行知情教育,提高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知晓率,认真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其自觉开展防疫工作,营造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附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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