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6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农厅函〔2021〕667号)
梁洁言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建议》(第2021601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6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明确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留出了立法空间。全国人大正在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村集体经组织成员确认标准、集体资产登记和保管处置等制度、集体资产不动产登记、集体资产运行规则、资产产权交易范围及规则、财务管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重新作一些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于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现因形势变化,该《条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前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程序的不一致。我厅于2020年11月27日向自治区人大建议废止《条例》。
2021年5月,自治区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出批示,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我厅于5月底召开了“广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专题研讨会”,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讨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管理和存在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谋划和部署。我厅计划联合财政厅于7月期间赴区内外开展实地调研,形成集体资产管理调研报告,并加快起草广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和管理等提供政策依据。
《广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有关准备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集体资产及其范围等概念和重大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明确。届时,我厅将及时启动《广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立法相关工作。为了确保工作上的衔接与平稳过渡,《条例》废止后,我厅将继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 年12月26日)、《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 号)、《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农村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22日)及《自治区农业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水利厅 林业厅 教育厅 文化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0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村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