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57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农厅函〔2021〕638号)
陈小燕等9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保洁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第2021571号),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清洁工作。2017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乡村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推动清洁乡村活动常态化开展。近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内容,不断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初步建立了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乡村保洁员队伍的支持保障体系。
一、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农村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目前全区农村保洁员队伍稳定在17万人以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过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或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村屯日常卫生保洁。积极引导村民自觉参与乡村清洁工作的管理,把乡村清洁工作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群众参与乡村建设意识。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建立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对于雇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的公益性岗位乡村保洁员,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统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公益性岗位补助范围内安排乡村保洁员报酬。对于雇用非建档立卡脱贫摘帽户参与的乡村保洁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报酬,并通过收取的村级保洁费、县级财政补助等渠道予以安排。
三、强化保洁员队伍管理。做好保洁员队伍选聘和管理工作,完善农村保洁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保洁员业务指导,实现保洁员的规范化管理。自治区乡村振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模范保洁员进行评选,自治区财政每年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获得年度“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模范保洁员称号的保洁员发放一次性奖金,进一步激发全区农村保洁员的积极性。2020年下达2019年度“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模范保洁员奖励资金90.40万元,对全区452名乡村模范保洁员实施奖励。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吸纳人大代表的建议,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立健全乡村保洁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