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5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中“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100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800元。”的有关内容以及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结合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等相关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2020年广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粮食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有关措施,规范实施粮食生产补贴,确保2020年我区粮食稳定发展,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春季生产,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补贴对象、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1.2020年上半年单茬规模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品种包括水稻、春玉米、春红薯、春大豆等。
2.2020年实施连茬规模种粮、每茬种粮50亩以上生产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连茬模式包括“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模式和 “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三茬模式。
3.只对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对仅与农户以订单形式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不予以补贴。
4.对同一地块连茬种植的,如每茬种植的主体不同,补贴应分别发放给每茬实际种植的主体。
5.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主体必须种植早稻。即对同一地块申请连茬规模种粮补贴的,第一茬必须种植早稻。
6.在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的不列入补贴。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
7.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已享受“旱改水”项目补助、产业扶贫奖补等相关补贴的,只要条件符合,本次还可申请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与本次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领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种植大户。已经在2020年4月1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种粮50亩以上,或经过承诺无偿代耕种植、自发开垦荒地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单茬种粮50亩以上的均可申报。
3.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主观原因造成申报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符的,收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项目和补贴。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执行包干使用,以县为单位,同一县域内执行同一补贴标准。
1.对上半年种植粮食面积达50亩以上的原则按不超过100元/亩补贴。其中,水稻最高补贴100元/亩,玉米最高补贴80元/亩,其他粮食作物最高补贴60元/亩,各粮食品种最低补贴金额不低于50元/亩。
2.对全年实施“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两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亩进行补贴(早稻+再生稻或玉米的,按照最高不超过400元/亩进行补贴)。即早稻单茬种植50亩,每亩最高补贴100元,同一地块晚稻再种植50亩,则晚稻每亩最高再补贴400元(如是再生稻或玉米的,每亩最高再补贴300元)。
3.对全年采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 三茬种植模式,单茬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每亩最高不超过800元/亩进行补贴。即早稻最高补贴100元/亩、晚稻最高补贴400元/亩(再生稻、玉米最高补贴300元/亩)、马铃薯最高补贴300元/亩。
4.各县具体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下达各县补贴资金额和该县实际申报核实面积测算结果为准。
5.各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实施连茬规模种粮的主体采取分批次发放补贴或一次性发放补贴。
6.各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实施连茬规模种粮的,在早稻确保50亩以上(含50亩)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二、三茬的补贴起点面积;但每茬不能低于30亩规模,补贴额以具体种植面积为准。
(四)补贴面积依据。
1.以生产者土地承包证(土地确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开具证明或种植面积核验报告[内容包括种粮大户核验面积申请书,乡(镇)、村核验小组调查走访、实地测量面积报告,按产量测算面积等]为依据。
2.上半年以春季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申报补贴。全年以“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或“早稻+晚稻(再生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连茬模式的实际种植面积申报。
3.以合作社申报补贴必须体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即统一租用土地、统一用工、统一生产物资采购、统一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产品销售,有规范章程,不能多个社员联合为一户进行申报。
4.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一)补贴资金申报。
1.各地摸底申报。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根据初步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测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资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附实施方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补贴。
2.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自治区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5月10日前下达补贴资金。
3.县级审核和发放。各县(市、区)对生产者的申报面积进行审核,测算补贴标准,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放补贴。实际发放数额不得超过自治区明确的最高补贴标准。县级组织审核发放清算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
4.无符合申报条件生产者的县(市、区)不承担补贴项目实施。
(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对普通种植大户,通过农民的“一卡通”发放补贴;对已进行工商登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乡(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
四、县级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按照“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核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公告—补贴发放—结合产量复查复核”的程序进行。
(一)政策宣传和调查摸底。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发动生产者据实申报,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同步开展种植意向调查摸底,于2020年4月5日前完成。
(二)组织申报。补贴采取申报制,生产主体向村委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或村委出具的现场核验报告等面积证明材料),由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在乡镇政府、村委、自然村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五)县级联合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对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2个村进行核查,对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市、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呈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县补贴标准,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并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七)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代发。乡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九)结合产量复查复核。各县(市、区)要结合产量加强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复核;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补贴发放后,根据复查复核或群众举报,如发现某一主体虚报面积、敷衍种植或只种不管,导致申报领取补贴面积与实际产量严重不符,单产水平低于当地同一作物平均单产水平60%的(重大自然灾害除外),视为虚假申报,要追回补贴并做相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全面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补贴方案把关、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做好申报面积核验,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审核抽查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的核验、督查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各县(市、区)、乡(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工作组或聘请第三方对全区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抽查,重点对虚报面积、敷衍种植、只种不管等“有面积无产量”行为进行督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2021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