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鱼要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一起发生在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电鱼案件的两名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渔业生态修复费用(含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9635元。
本案发生在2019年12月18日凌晨4时,由广西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广东封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郁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成的桂粤渔政联合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电鱼船在西江梧州市万秀区系笼洲水域活动。该水域正是位于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接报后,联合执法队分别从广东封开县和广西梧州老码头渔政执法基地兵分两路火速赶往事发地对当事人黄某、刘某及船只进行合围。电鱼分子气焰嚣张负隅顽抗,拒不停船接受检查。最终迫于粤桂两地强大的渔政执法力量,两名电鱼分子终于放弃抵抗,停船接受检查,联合执法队现场查获渔获物52余公斤、涉案电鱼船及电鱼工具一批。随后,我支队立即启动渔业违法案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公安部门介入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司法程序由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本案由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当事人黄某、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渔业生态修复费用(含生态损害评估费用)19635元。
据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介绍,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我市长洲区长洲水利枢纽坝底至万秀区城东镇界首村的浔江、西江水域,全长18.8公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使非禁渔期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同样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