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2月2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欧小华 | 钦农(渔业)罚〔2022〕80号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17时35分驾驶犀牛脚管0855船在犀牛脚渔港停泊时被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经调查,犀牛脚管0855船停泊码头期间当事人对船头柴油机进行拆解维修,盛装机油的容器穿孔导致机油漏入渔港水中,造成渔港水域50平方米覆盖油污,造成渔港水域污染。当事人欧小华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贰仟元整)。 | ||
2. | 自然人 | 翁鸿俊 | 钦农(渔业)罚〔2022〕89号 | 陈国林于2022年10月27日10时55分驾驶当事人翁鸿俊的涉案渔船“犀牛脚管0058”在N21°37.830′E108°42.640′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涉案渔船船上共8人,陈国林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船船尾两侧刷写有船牌号“犀牛脚管0058”;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11米,宽3.1米;前甲板安装起网机1台、筛螺器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功率42千瓦,副机1台、造氧机1台、氧气瓶1个,副机与造氧机之间用皮带相连,氧气瓶输出输气管5条;船甲板装载有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270.175千克。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270.175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2022/11/30 | |
3. | 自然人 | 裴子贵 | 钦农(渔业)罚〔2022〕90号 |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10时57分驾驶涉案渔船在急水门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涉案渔船船上共5人,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船船尾两侧刷写有“犀牛脚管0042”号牌;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10米,宽2.7米;前甲板安装起网机1台、筛螺器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功率48千瓦,造氧机1台,氧气瓶1个,造氧机与氧气瓶用气管相连,氧气瓶另一端连接输气管4条;船甲板装载有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253.7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253.7千克(已放生);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 2022/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