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1月21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蒋丛东 | 钦农(兽药)罚〔2022〕3号 | 2022年6月24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浦北县张黄镇源品水产服务部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抽检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送至广西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2022年9月7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No:YJ20220289),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产品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 三、处以涉案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 四、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
| 2022/11/15 | ||
2. | 个人独资企业 | 庞逢艺 | 钦农(兽药)罚〔2022〕4号
| 2022年8月31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钦州市钦南区庞仔兽药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货架上摆放有未附兽药二维码兽药产品蓝根注射液,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其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产品三个批次板蓝根注射液共14盒; 二、处以涉案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整。
| 2022/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