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黄祖强 | 钦农(渔业)罚〔2021〕33号 | 当事人渔船于2021年2月14日23时31分在N 21°35′,E 108°50′海域抛锚时被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首两侧未刷写船名船号,船尾无船籍港标识;该船船长20米,宽4.2米;前部甲板安装拖曳泵吸耙刺1把,筛螺器1台,后甲板安装有主机1台,标定功率不明,筛螺器底部甲板散落有贝沙混合物1小堆。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安装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1把;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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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 | 李火荣 | 钦农(渔业)罚〔2021〕84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22时50分雇佣李勤风驾驶其本人钢质结构渔船在N21°29’30”E108°47’30”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涉案渔船驾驶室左右两侧悬挂有“闽诏渔60668”号牌,李勤风当场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经查验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闽)船捕(2020)HY-200547号)复印件,该证持证人:李火荣(身份证号码:350624197302XXXXXX),船名:闽诏渔60668,船长:27.61米,船宽:6.2米,主机型号:KTA19-M,功率:258KW,作业类型:拖网;作业场所:C2(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经勘验,涉案渔船甲板安装有起网机2台,起网架1个,起网机上的绳子通过起网架与船左右两侧安装的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相连,每个耙内都装有2个潜水马达,潜水马达有电线连接至电球,耙尾部带有拖网,起网后网囊内没有渔获物;船甲板发现有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65.9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65.95千克; 2.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2把; 3.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 202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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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人 | 杨伙亮 | 钦农(渔业)罚〔2021〕85号 |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3日00时01分驾驶粤江城渔99158在 N 21°32.031′,E 108°44.731′海域与粤江城渔99159船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12月3日10时30分海警将涉案渔船移交给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执法大队处理。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头外侧刷写及驾驶室两侧悬挂的船号为粤江城渔99158,当事人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该证登记船号为粤江城渔99158,经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粤江城)船捕(2021)HY-200025号])进行勘验,发现该船持证人为杨伙亮,钢质材质,船长26.34米,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237千瓦,登记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方式为漂流,作业场所为C3渔区,作业时限为2021-08-19到2026-05-29(非禁(休)渔期),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该船正在进行底拖网作业。经检查,船前部甲板堆放渔获物小黄鱼,经称重,共3180.96千克;船舱冰柜未发现有渔获物。该船前段甲板存放网具1张。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在禁渔区线内进行拖网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 1.没收当事人渔获物小黄鱼的违法所得壹仟玖佰零捌元伍角整(¥1908.50); 2.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 202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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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人 | 黄芝强 | 钦农(渔业)罚〔2021〕95号 | 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01时10分驾驶一艘铁夹泡沫结构渔船在三墩船坞附近海域进行拖螺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时船上共有2人,船主黄芝强;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等相关证书;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长9.2米,宽2.5米;该船船尾安装有主机1台, 功率36.75KW,抽水机1台,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个,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后面与一网袋相连,抽水机与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中间有一条长约12米的水管相连。船上装载有渔获物花甲螺21.2千克。2021年8月2日我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钦州市海警局,8月10日钦州市海警局以案件当事人态度端正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主动改正、证据链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由将案件退回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查明,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一、没收渔获物花甲螺21.2千克; 二、没收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 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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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人 | 杨伙亮 | 钦农(渔业)罚〔2021〕99号 | 当事人聘请林国驾驶杨伙亮的粤江城渔99159船于2021年12月03日00时01分在 N 21°32.031′,E 108°44.731′海域与粤江城渔99158船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12月3日10时30分海警将涉案渔船移交我局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处理。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头外侧刷写及驾驶室两侧悬挂的船号为粤江城渔99159,当事人出示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该证登记船号为粤江城渔99159,经对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粤江城)船捕(2021)HY-200024号])进行勘验,发现该船持证人为杨伙亮,钢质材质,船长26.34米,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237千瓦,登记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方式为漂流,作业场所为C3渔区,作业时限为2021-08-19到2026-05-29(非禁(休)渔期),涉案渔船被查获时,该船正在进行底拖网作业。经检查,该船为双拖网收网船,甲板面及船舱冰柜未发现有渔获物。该船前段甲板存放网具1张。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在禁渔区线内进行拖网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 202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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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宋珍 | 钦农(农药)罚〔2021〕8号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农办农〔2021〕16号)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的文件要求,2021年8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全市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到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大直宋妹种植服务部时,发现该服务部正在销售5%颗粒剂甲拌磷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5%颗粒剂甲拌磷批次限制使用农药37件,每件10包,共370包(含封样1包),900g/包;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整(¥5150.00元)。 |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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