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2〕2号)
钦市农业办发〔2022〕2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
和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我局制定了《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制度是指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前,由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组织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案件法制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需要进行农业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组织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案件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成立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小组,对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小组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分管农业(渔业)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执法机构案件分管领导、法规科负责人、单位公职律师组成,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审核会。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咨询法律专家后再行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小组会议由局分管农业(渔业)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人,召集组织召开。法制审核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主持人宣布审核案由;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经过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提交案件材料和证据;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法制审核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填写审核表格,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形成最终审核意见,由法规科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标准为个人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涉外的案件;
(五)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
(六)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七)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处罚意见,并经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后,由法制审核小组提请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主持召开,法规科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由法规案科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二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在收到局法制审核小组的法制审核意见,完善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在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