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9月16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庞庆有 | 钦农(渔业)罚〔2021〕42号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22时00分许,驾驶一艘木质船舶在N 21°,31.544′,E 108°43.453′海域进行底拖网电鱼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船进行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长12.5米,宽3.5米;木质结构;船两边有两张网具且安装有电线,渔获物海虾14.3千克。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于2021年2月8日将该案件移交本机关,经调查及审阅相关材料,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禁渔区线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作业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1/9/13 | |
2. | 自然人 | 杨永兴 | 钦农(渔业)罚〔2021〕43号 |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23时50分许,驾驶一艘铁质船舶在N 21°36.241′,E 108°48.942′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船进行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长20.8米,宽4米;铁质结构;渔获物螺苗297.375千克。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于2021年2月17日将该案件移交本机关,经调查及审阅相关材料,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1/9/13 | |
3. | 自然人 | 徐国礼 | 钦农(渔业)罚〔2021〕44号 |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9日02时00分许,驾驶一艘铁质船舶在N 21°35′,E 108°48′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捕捞作业,被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船进行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长19.8米,宽4米;铁质结构;渔获物红螺178.63千克。钦州海警局钦南工作站于2021年2月24日将该案件移交本机关,经调查及审阅相关材料,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1套;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1/9/13 | |
4. | 自然人 | 龚立新 | 钦农(渔业)罚〔2021〕45号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9日16时03分在N 21°35′,E 108°40′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渔船船长10.9米,宽3.2米;该船船头安装有柴油机1台,造氧机1台,造氧机连接输气管共3条;该船安装主机1台,功率不明,船上装载有花甲螺300千克。经调查,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约300千克; 2、没收潜捕工具1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1/9/13 | |
5. | 自然人 | 欧远强 | 钦农(渔业)罚〔2021〕56号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1日23时30分驾驶一木质渔船在N21°27′,E 108°35′海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时被我单位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体刷写“桂防渔排2624”,登临检查时船上卫星导航显示经纬度为:N21°27′,E 108°35′;该船船头左右两侧各安装浮水框架拖网2张,该船船尾安装主机2台,主机型号、标定功率8.8+6KW,船中段甲板安装发电柴油机1台,连接电球1个,电球输出端连接电缆线2根,电缆线堆放船尾甲板上,电缆线长约25米;电缆线的终端连接2张拖网上的裸露钢缆,拖网绑在拖架上,船中段生舱暂养有虾、杂鱼,八爪鱼,渔获物经称重共16.05千克。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欧远强携带身份证及《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到我单位配合调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进行查验核对,该船持证人为欧远强,船长8米、宽5米,主机2台,主机总功率8.8+6KW,核准作业类型为刺钓,作业范围:防城港沿海一带区域。2021年8月2日我单位将该案件移交钦州市海警局,市海警局认为该案当事人态度端正且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主动改正,同时渔获物数量少,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于8月10日将该案退回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查明当事人欧远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一、没收渔获物虾、杂鱼,八爪鱼等共16.05千克; 二、没收电鱼设备1套(发电机(电球)1台、电缆线1条、拖网2张); 三、处罚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 | 2021/9/13 | |
6. | 自然人 | 吴振琛 | 钦农(渔业)罚〔2021〕57号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1日23时50分驾驶一木质渔船在N21°27′,E 108°34′海域底拖网作业时被中国渔政45026艇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涉案渔船船体刷写“桂防渔排2070”,登临检查时船上卫星导航显示经纬度为:N21°27′,E 108°34′;该船船头左右两侧各安装浮水框架拖网1张,该船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型号、标定功率11+6KW,船中段甲板安装发电柴油机1台,型号老化不明、功率功率不明,该柴油机还用皮带连接电球1个,电球输出端连接电缆线2根,电缆线堆放船尾甲板上,电缆线长约25米;电缆线的终端绑在1张拖网上,终端连接灯泡1个。拖网收起后网囊内发现渔获物皮皮虾、杂鱼共41.7千克。经多次联系,当事人于2021年7月28日携带身份证及《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到我单位配合调查。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广西海洋竹(木)排筏证书》进行查验核对,该船持证人为吴振琛,船长10米、宽2米,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11+6KW,核准作业类型为刺钓,作业范围:防城港沿海一带区域。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拖网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一、没收渔获物皮皮虾、杂鱼共41.7千克; 二、没收作业工具1套; 三、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 | 2021/9/14 | |
7. | 自然人 | 洪基国 | 钦农(渔业)罚〔2021〕59号 | 当事人船舶于2021年4月14日10时20分在执法人员对三墩西自然港湾检查时查获。经执法人员勘验,涉案船舶为泡沫结构,该船从船头系缆处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9米,船宽2.3米;船甲板安装有地笼10条,该船安装主机1台,型号、功率15匹,起网机1台;船上没有发现渔获物。检查时该船处于抛锚状态,船上没有人。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洪基国携带身份证到我单位认领该船,至此确定违法相对人。经调查,当事人安装禁用渔具(地笼)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1、没收禁用渔具(地笼)10条; 2、处罚人民币3000.00元整(叁仟元整)。 | 2021/9/14 | |
8. | 自然人 | 房新华 | 钦农(渔业)罚〔2021〕60号 |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01时10分驾驶一木质渔船在N21°34′,E 108°35′海域进行底拖网作业时被中国渔政45026艇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该船头涂写有桂防渔排2805船号,船尾未刷写船籍港标志,当事人于4月29日提供竹(木)排筏专用证书,经核对桂防渔排2805持证人为房新华,船长8米、宽1.5米,主机1台,主机总功率3.3KW,核准作业类型为刺钓,作业范围:防城港沿海一带区,发证机关为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政大队,发证日期:2020年11月23日;该船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型号、标定功率3.3KW;船头左右两侧各安装浮水框架拖网1张沉于水下,船头甲板安装发电柴油机1台,型号、功率老化不明,该柴油机还用皮带连接电球1个,电球输出端连接电缆线1根,电缆线链接浮水框架拖网上,电缆线长约25米;电缆线的终端连接灯泡1个,起网时当事人通过船后甲板搅网机将拖网收起,拖网置于涉案渔船船尾两侧,拖网收起后网囊内发现渔获物虾、杂鱼共58.25千克。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拖网作业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没收渔获物虾、杂鱼共58.25千克; 2.没收作业工具1套(发电机(电球)1台、电缆线1条、拖网1张; 3.处罚人民币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 | 2021/9/13 | |
9. | 自然人 | 刘国强 | 钦农(渔业)罚〔2021〕64号 | 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10时30分在驾驶一艘玻璃钢结构快艇在三墩船坞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涉案渔船船长7.5米,宽2.1米;该船该船安装主机1台,功率84.5kw,船尾安装有柴油机1台,造氧机1台,造氧机连接输气管共2条;船上装载有花甲螺98.5千克。经调查,当事人驾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98.5千克; | 2021/9/13 |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