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9月9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曹建平 | 钦农(渔业)罚〔2021〕62号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16时10分在大风江海域(N 21°26′,E 108°49)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捕捞时被区渔政支队查获,2021年4月12日移交我单位。经调查,涉案渔船为木质结构,长16.5米,宽4米;船上安装有发动机4台(1台主机、2台提供气泵动力、1台提供水泵动力);船上甲板有作业工具高压水枪5套;船上渔获物为象鼻螺共0.5千克(已放生)。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高压水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1.没收渔获物象鼻螺0.5千克; 2.没收作业工具高压水枪5套; 3.处罚人民币23000.00元(贰万叁仟元)。 | 2021/9/6 | |
2. | 自然人 | 张建波 | 钦农(渔业)罚〔2021〕63号 |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16时50分在北海市南万港外海域使用高压水枪进行捕捞时被区渔政支队查获,2021年4月12日移交我单位。经调查,涉案渔船为木质结构,长17米,宽3.7米;船上安装有发动机3台(1台主机、1台提供气泵动力、1台提供水泵动力);船上甲板有作业工具高压水枪11套;船上渔获物为蛏子螺共5千克(已放生)。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高压水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1.没收渔获物蛏子螺5千克; 2.没收作业工具高压水枪11套; 3.处罚人民币23000.00元(贰万叁仟元)。 | 2021/9/6 |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