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农(屠)罚〔2020〕3号】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农(屠)罚〔2020〕3号
当事人:黄振光 性别:男 年龄:55周岁,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华路8号,身份证号码: 45262619651******0 , 电话:13707*****3。
当事人黄振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百色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百色市右江区大华厂从事违法屠宰生猪活动。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大华厂进行检查,在右江区大华厂大门右边小路进去500米的杀猪点发现有人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活动。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照相取证,查明:2020年9月18日凌晨,当事人黄振光在自建于右江区大华厂大门右边小路进去500米的非法屠宰点为梁广全、林广海等人屠宰生猪,并收取每头生猪40块钱的费用。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经当事人黄振光确认,2020年9月18日拍摄于右江区大华厂大门右边小路进去500米的非法屠宰点的生猪产品及生猪实物照片,以及2020年9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自建的非法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的事实。
3.2020年9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及对黄振光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确认涉案生猪一共为14头,其中6头无人认领的事实。
4.2020年9月18日,对黄振光以及梁广全、林广海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确认当事人黄振光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黄振光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黄振光直接送达了《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农(屠)告〔2020〕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同意本机关的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放弃进一步陈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经核查,当事人黄振光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但本机关立案后,黄振光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以及社会危害。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屠宰场所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生猪6头;
2.没收屠宰工具杀猪刀14把,斧头1把,钩6把;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收款人:百色市财政局;账号:21106008292195001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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