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农(屠)罚〔2020〕1号】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农(屠)罚〔2020〕1号
当事人:梁广全,性别:男,年龄:39周岁,住址:百色市百胜街坡谢巷20号,身份证号码:45252619810******2,电话:13507*****3 。
当事人梁广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有群众举报有人在大华厂大门右边小路进去500米处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本机关派出孙祖才、蒙文典、林启政、莫灿等执法人员于9月18日凌晨到该点调查了解,发现该屠宰点内有简易的屠宰设备、设施及有车辆停靠在外边,有进行私宰的嫌疑,本机关遂于同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18日凌晨3:30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到该屠宰点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梁广全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货值无法确定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9月18日,当事人梁广全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2.经当事人梁广全确认,2020年9月18日拍摄于右江区大华厂大门右边小路进去500米的杀猪点的生猪产品及生猪实物照片,以及2020年9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3.2020年9月18日,对梁广全以及黄振光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确认当事人梁广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7头生猪无法确定货值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梁广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猪肉(包含头、胴体、内脏)3头,以及活猪4头。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并于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百农(屠) 告〔2020〕1号},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表示同意本机关的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申明放弃进一步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经核查,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但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动物疫情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点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肉(包含头、胴体、内脏)3头,以及活猪4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收款人:百色市财政局;账号:211060082921950012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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